播放的电视剧集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就擅自播放,被制作单位以侵权告到法院,结果不仅停播还赔偿了6万余元。7月29日,江西高院法官告诉记者,他们曾调查过江西部分县级电视台,发现这些电视台普遍对影视作品著作权认识不清晰,甚至把侵权当作一种常态(详细报道见今日本报A15版)。
侵犯知识产权不是个新鲜的话题,但却一直在我们的视野中来来回回,现象的持续即代表着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江西部分县级电视台的侵权行为业已成为常态,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清晰,背后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便利”以及成本低廉。相比于省级电视台,县级电视台的侵权行为更为隐蔽、不易察觉,侵权土壤相对“肥沃”。
2014年6月,针对网络侵权的“剑网”行动,力度之大、时间之长、涉面之广让人震惊:快播被关了,新浪被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大大小小涉嫌侵权的网站关了一片等等,网络平台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只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一个方面,但如此大力度的打击,意味着违法成本与风险越来越大,这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而对于像报道中涉及的部分县级电视台,将侵权演化成常态的法人或者个人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征兆了。
一直以来,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近几年,一些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将一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移交给辖区内较大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既是因为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也说明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这样的趋势之下,必然导致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不会松懈。
对法律的严格遵守,一是依赖于民众内心的认同,二是依赖于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外部制约。不管怎么说,媒体是一个正面的宣传引导媒介,县级电视台作为媒体,如果一面违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面向公众宣传“遵守法律、人人有责”,这不成了笑话吗?侵权就是侵权,认知不够是现状而不能成为理由。与其等待侵权官司缠身,不如现在开始学习改进,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也应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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