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鸭之父”霍夫曼和他的中国合作伙伴颇有些郁闷。
原本定在26日在济南园博园展出的大黄鸭,现在只能安静地躺在济南保税区里。而一只“山寨”的大黄鸭已经在济南园博园遨游。
25日上午,中国台湾奇胡文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奇胡文创”)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称,“26日济南园博园展出的‘大黄鸭’为曲阜孔子儒学研究院私自制做。艺术家、艺术作品应获得尊重,遭受漠视、侵权且粗暴之对待,我们定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合约收回
“公然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侵犯大黄鸭的知识产权,这是一种多么恶劣的行径。”蔚龙艺术有限公司(下称“蔚龙艺术”)总经理王玉龄在发布会上愤然说道。
在大黄鸭未现身济南前,关于大黄鸭的消息已遍及济南的大街小巷。“荷兰艺术家霍夫曼于2007年设计了第一只大黄鸭。继去年大黄鸭在香港、北京和台湾展出后,今年会率先游进济南,4月26日在济南正式启动。”这一消息让济南的“鸭粉”们十分期待。
自称拥有霍夫曼相关授权的奇胡文创有关负责人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霍夫曼将大黄鸭授权给蔚龙艺术,由他们来负责亚洲地区的总代理和授权。中国大陆地区则由蔚龙艺术授权给奇胡文创,由奇胡文创来负责大黄鸭展览的推广、授权以及执行。
但在济南园博园展出的大黄鸭,并没有获得霍夫曼、蔚龙艺术以及奇胡文创三方任意一方的同意与授权。王玉龄告诉导报记者,此项活动的具体承办者曲阜孔子儒学研究院今年1月份与蔚龙艺术签订了相关合同。但合作期间,曲阜孔子儒学院在第二笔款项的支付上一直拖延,未能支付有关费用,也没有依照合约规范提交展览计划书。
奇胡文创负责人称,4月初,他们发现济南国际园博园内关于“大黄鸭”的宣传依然在进行,后向济南园博园等有关方面递送了律师函,要求停止“大黄鸭”的相关活动。
“我们已经在3月17日终止合约,并在4月3日由律师发函。但曲阜孔子儒学研究院负责人伍和云依然我行我素,私下委托北京中交海神制作‘大黄鸭’,并公然展出,这已经严重侵权。”王玉龄表示。
29日上午,导报记者再次联系奇胡文创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自从我们递送的律师函被曲阜孔子儒学研究院拒收后,一直都联系不上对方。目前,相关维权事宜正在由公司法务部处理,而我们仍然在济南寻找适合的水域,到时候会免费展出大黄鸭3天。”
随后导报记者拨打曲阜孔子儒学研究院负责人电话,但无人接听。
授权严格把关
霍夫曼创作的大黄鸭自从在香港展出后,引起了全国各地“粉丝”的热烈追捧。北京、武汉、天津、济南等地也相继出现了相同或相似造型的“大黄鸭”。
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告诉导报记者,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山寨”大黄鸭到底构不构成侵权,需要个案分析。如果“山寨”大黄鸭与正版大黄鸭整体形象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则不管其尺寸大小都涉嫌侵权;如果“山寨”大黄鸭与正版大黄鸭整体形象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近似,或者仅仅是普通黄鸭形象的简单呈现,则不侵权。
李敬涛告诉导报记者,虽然大黄鸭在中国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有所争议,但其设计者所属国荷兰,与我国同属《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并且早在2001年就与我国签订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该协议包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相互公平保护条款。因此,大黄鸭作品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霍夫曼有权在中国主张著作权。
导报记者了解到,霍夫曼会对每一只展出的大黄鸭的内部结构进行改变,保障其正版无可复制。由于大黄鸭需要到达许多国家,因此每到一个国家都会根据当地的环境以及气候来确定大黄鸭的结构。但那些“山寨”的鸭子只模仿其外表的姿态,却模仿不了它的内部结构。据悉,27日在济南园博园展出的“山寨”大黄鸭已有一半身体现“泄气”模样。
“霍夫曼会对巡展提出一些要求,具体活动由巡展地推出,但需获得他的认可。他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严格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起草授权合作协议,再经过法律团队来把关。针对此事霍夫曼先生已明确表示将对此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奇胡文创负责人告诉导报记者。同时她提醒济南市民,正版大黄鸭在所有城市的展出,设计者霍夫曼都会亲临现场,只要霍夫曼不到现场,就可以认定大黄鸭系盗版。
“大黄鸭全球巡展,这是一个很好的创意,更是一个成功的商业运作模式。”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表示,大黄鸭在巡展中,通过买断或授权一定期限的方式,授权某一地方展出及打造衍生产品,这样就在全球各巡展地形成一个产业链条,全面开发商业价值。
据了解,去年经过霍夫曼授权的大黄鸭在北京展出了不到两个月时间,总收益可能超过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