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质检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中透露出了哪些值得特别关注的新信号?新《办法》会给生产许可证制度带来哪些新变化?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梅建华。
记者: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反复强调要厘清政府与市场,“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之间的界限。此次新《办法》出台是否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梅建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而建立起来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从1984年国务院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正式建立实施这项制度,到今年已经整整30年。作为一项技术审查和政策约束相结合的强制性管理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落实产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实践证明,它是一只“有形之手”,是一只“重要的手”。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加强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维护消费者权益,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到不该管的坚决放开,该管的要依法依规切实管住管好,这也是修订原《办法》的出发点。
记者:刚才您说到进一步增强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权威性,这在新《办法》中是如何体现的呢?
梅建华:按照国务院关于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要求,质检总局将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程序合法作为修订原《办法》的主线。通过修订,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许可退出制度,增加了终止许可的有关程序,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视为无证生产的规定,细化了未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冒用他人证书、未持续保持获得生产许可的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我们希望通过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与变更、终止与退出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真正做到从生产源头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增强质量监督效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我注意到,新《办法》规定实行生产许可的工业产品目录,除了由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外,还要征求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请问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梅建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或者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列入目录的具体产品是针对其质量安全实际状况作出的选择,这个目录应当是动态的。一方面,对于通过实施许可管理,行业比较规范、质量比较稳定的产品,应当取消许可证管理;另一方面,对于系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应当及时纳入进来。在制定目录的过程中,听取社会多方面包括公众的意见,目的就是要动员企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参与质量工作,构建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机制,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为民利民作用。
记者:新《办法》还有一个比较大的改动,就是对省级质监部门的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出了多项具体规定,这可不可以看作是审批权限下放的配套措施?
梅建华: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质检总局严格规范生产许可审批管理,最大限度地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1类产品中已有21类产品下放到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发证。加强对省级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是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内容。新《办法》直接将省局明确为具有许可核准权利的部门,强化了对省级发证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细化了发证工作程序,对重要环节作出了统一规范。通过完善省级发证工作制度,明确总局与省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可以尽量避免由于调整管理方式出现监管真空,而且有利于提高质检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监管之监管,让生产许可这只“有形之手”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