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见附件2)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海关系统公开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工作,经研究,总署制定了《海关依法公开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执行,凡各关在4月15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外公开案件信息。
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有关部门对海关公开案件信息工作的监督,各关应当一律通过本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案件信息。各关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报道等方式结合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开展对外宣传教育活动,但不得以上述方式替代门户网站的案件信息公开。
各关应当于4月20日前在本关门户网站首页设立“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专栏。
三、各关办公室、法规部门和企管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加强配合。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性质上属于海关政府信息,由各关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各关法规部门要及时向本关办公室提供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各关企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案件当事人调整企业分类,以保证海关执法的统一性。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9日
附件:海关依法公开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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