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两高”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约10万件;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嫌疑人达8802人。
随着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拥有量稳步增长,版权、植物新品种数量继续增加,我国知识产权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但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还需不断加强
为创新优化法治环境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第四次全体会议。据统计,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新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同比增长1.33%;知识产权系统处理专利行政执法案件1.6227万件,同比增长79.8%;工商系统查处侵权假冒伪劣商品案件8.3141万件。
前不久,原告金湖县张某起诉被告朱某、王某侵犯其享有的施肥播种机自动离合器专利产品侵权一案,在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这是该院自2013年4月26日起获得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以来,开庭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专利案件。
随着我国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获得了审理知识产权专利案件管辖权。
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迈进,发挥创新驱动的同时,少不了法律法规的护航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形成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互相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要相互协调配合、依法监督、统一标准、合理引导和优化配置,这样才能充分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晓津说。
以专利法为基石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法颁布30年来,为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专利法执法检查,检查组将分为5个小组分赴辽宁、安徽、浙江、广东、陕西5省进行检查,同时委托福建省等8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专利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指出,这次执法检查要抓住专利法如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保障和支撑这个主题,以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为重点,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解决该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专利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加大保护力度的立法导向
上海市浦东法院日前审结了原告陈宜道诉被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抢注“澳新”商标起诉澳新银行,经审理,法院认定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受保护。
该案中,原告商标均于2010年获得注册。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于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开展业务时,就已经在其支票、收费凭证及存取款凭证等交易文件的显著位置标注“澳新银行上海分行”字样,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法院认为,“澳新”能够作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获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都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标识。在产生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进行处理。法院最后认定原告具有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恶意。原告诉请被法院驳回。
据《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2)》统计显示,2012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就已突破千万大关。可是在商标申请量继续保持世界第一的同时,“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市场主体身上屡见不鲜。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
对此,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法定赔偿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说,“新商标法还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
此外,新商标法同时减轻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索赔依据不充分的问题。”王清说。
“修改后的商标法,提高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也引入了举证妨碍制度,体现了加大保护力度的立法导向。今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新商标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司法保护力度,并把这种精神贯彻到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金克胜说。(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