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伊美尔(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伊美尔公司)诉黄某侵犯商标权一案,判令黄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伊美尔公司经济损失等50万元。
伊美尔公司诉称,其享有“伊美尔”文字商标,该商标经过伊美尔公司宣传使用,在美容整形领域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伊美尔公司发现网址为www。lyyemzx。com的“临沂伊尔美整形美容医院”网站突出“伊尔美”三字。该网站主要为“伊尔美纯韩整形医院”进行宣传,所展示的该医院主体建筑正中等显著位置也突出显示“伊尔美”三字。
海淀法院经送达核实,该医院实际经营主体名称为红房子医疗美容诊所,该诊所为黄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办。
此后,伊美尔公司以黄某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被告黄某则否认涉案医院及网站与其有关,同时否认“伊尔美”与“伊美尔”造成混淆。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网站系黄某为经营红房子医疗美容诊所而开办,黄某应为涉案网站及涉案经营场所使用“伊尔美”文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某使用的“伊尔美”文字与“伊美尔”商标文字相同、各字读音相同,且“伊美尔”文字并非公众生活中常用的固有词,亦不存在专门的词义,因此,仅将“伊美尔”文字顺序稍作调换形成“伊尔美”用于相同的整形美容行业时,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尚不足以对“伊美尔”、“伊尔美”进行准确区分,容易造成对相关美容整形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为涉案“伊尔美”文字与“伊美尔”商标构成近似。黄某在经营场所及涉案网站中使用“伊尔美”文字,侵犯了伊美尔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法院根据“伊美尔”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黄某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认为黄某侵权行为较为恶劣,故作出了以上判决。
宣判后,双方未表示是否上诉。(记者 胡姝阳 通讯员 文海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