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诉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和解。
法院认为,鑫顺公司在协议履行期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渝富桥公司字号、注册商标及相关企业文化标记的事实,可能存在对渝富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持续性地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遂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保全裁定,责令鑫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渝富桥公司的字号、注册商标及相关企业文化标记。此后,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钟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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