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中国的发展站在了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鼓励公平竞争,实现我国经济转型与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决定》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重要论述,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是宗旨和指南,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基础和依据。毫无疑问,产权保护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财产权包括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是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础。我们应该从这一战略高度来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制度。
《决定》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部分写入关于产权制度完善、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内容,具有深远意义。这充分说明,知识产权制度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就应该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为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改革发展,制度是根本。应该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渐显现。但是,应该看到,当前制约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仍然不少,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经济体制改革的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出来,这是与制度建设、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例如,如何让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一直是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有的大型国有企业本来应该成为创新的“国家队”,但其在创新意识和能力方面却并未起到带头作用,许多企业还存在短视行为,更注重眼前利益,不愿意加大创新投入力度。这些问题看似细枝末节,实际上也反映出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只有将知识产权制度、国家创新体制、企业配套政策等有机结合,通过深化改革,予以健全和完善,才能从深层次上解决这些问题。
同时,如何发挥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是值得认真思考、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现代产权制度,才能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秩序不规范、规则不统一、竞争不充分的弊病。只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进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才能增强市场经济活力,实现更有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就必须坚持以深化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基本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不动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容,与全面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高度一致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因此,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可以更好地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与基本经济制度筑牢基础。只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有效维护公平竞争,才能像《决定》所指出的,“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知识产权报 作者 李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