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特殊的客体,具有“技术”与“艺术”的特性,兼跨产业和艺术两大领域。因此,虽然外观设计在各国立法中可以得到外观设计专门法或者专利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法的保护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外观设计给予全方位的保护,比如美国对外观设计以专利法保护为主,但也以版权对其进行保护。在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保护外观设计,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外观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的关系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将外观设计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工业品外观设计不仅有技术的特点,还有艺术的特征,可以说是在技术基础上的艺术。这种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截然不同的性质,使其实际上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非常接近。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上述定义比较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中有诸多重叠之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观念包括美学观念的表达形式,因而,当以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组成的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构成美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时,外观设计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外观设计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外观设计只有在构成美术作品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美术作品按照其是否具有实用性,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仅供观赏的艺术作品,比如水彩画、雕塑、油画等;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艺术作品,不仅可供观赏,还具有使用价值,比如造型独特的香水瓶等。因此,外观设计也可按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分的外观设计,比如印有图画的地毯,图画与地毯是可分的,图画离开地毯其可供观赏的价值并未受影响,而地毯即使没有图画其实用性亦未受影响,此时两者分离后的图画可以作为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对于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分的外观设计,可将其艺术成分的部分作为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其实用部分,著作权则不予保护。
对于那些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外观设计,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其同时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实用性和艺术性,则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可复制性是指可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这是作品得以传播的必备条件;实用性是指具有实用性功能;艺术性是指审美意境所达到的程度。在这些条件中,艺术性的判定是一个难点,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的判断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外观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优势与局限性
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相比,外观设计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势与局限性: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成本较低,作品一完成即具有著作权,不需要如外观设计专利那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批及缴纳各种申请费和维持费,因此,对于那些更新较快的外观设计可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较短,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对较长,对于专利已到期的外观设计,在符合著作权法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著作权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没要求,仅要求作品系独创的,因此对于那些不具备新颖性的外观设计来说,可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排斥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即在保护期限内权利人享有独占的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权,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实施该技术方案。而著作权并不排除其他人独立创作的相同或近似的作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垄断性和保护效力强于著作权。
因此,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各有利弊,权利人应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类型,针对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护途径。(黄志娟 杨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