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知识产权宣传周”落地北京家居广场 上海奉贤: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 思福酒庄撤销葡萄酒商标诉讼 贵州抽检14类食品137批次样品 不合格7批次 山东地理标志产品迈向标准化产业化 浙江湖州德清公证“区块链”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广西食药监局抽检肉制品样品88批次不合格6批次 中英版权人士聚焦“数字时代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 科技部、工信部: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起成立 中文在线获颁“北京市版权工作站”荣誉 《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7》在京发布 千万件有效注册商标三成多在沉睡! 上海通用召回600余辆别克新君越 存安全隐患 山东省菏泽市工商局抽检小家电1批次不合格 美的等主流品牌出问题 净水器达标率仅三成 广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9批次眼镜产品抽查不合格 安徽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葵瓜子抽检不合格 紧握时代脉搏 迈上知识产权成才路 河南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食品3批次不合格 中国稀土产业面前的专利"黑洞" 南宁两家企业产品不合格“上榜” 责令下架并整改 加拿大推出检索商标等代理机构的工具 福建省食药监局:15批次药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比尔盖茨:创新总能产生神奇结果 浙江宁波举办首届高价值专利大赛 重庆近8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超137亿元 电影衍生品市场盗版严重 好莱坞对中国授权金是美国3倍 全国首个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国家平台正式上线 河南省食药监局: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沈阳半数给排水管材产品不合格 精酿啤酒在英国流行 啤酒商标注册增长19% 青海省食药监局: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河北唐山:地理标志商标让农民增收致富 广东省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糖果制品抽检不合格 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下月实施 “防雾霾”化妆品市场需求大,韩国专利申请量一年激增200% 苹果被曝存手机应用密码被盗巨大漏洞 日本国会通过新《著作权法》 书籍数据化降低搜索门槛 广东省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2批次不合格 新疆:抽检259批次食品 6批次不合格 浙江嘉兴市抽检131批次食品样品 不合格1批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9类食品981批次样品 不合格11批次 依法从严从快审查 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安徽安庆市抽检30批次食品样品 不合格5批次 高虎城解读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让老百姓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第124届广交会受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382宗 广东省食药监局:50批次食品样品内在质量不合格 山西省质监局抽查室内用陶瓷砖等12种产品不合格检出率为2.3%

外文商标中文译名受保护应具备什么条件

面对外文商标中外文翻译“一词多音”或“一词多义”的客观情况,如何合理确定外文商标受到保护的译名一直是个难题。对于一个外文注册商标而言,对其构成近似的方式从形态上可以分为3种:第一种是从表面形态上进行字形模仿,例如将“NIKE”变化为“NLKE”并加以商业使用;第二种是将外文商标音译后加以使用,例如将“GREEN”译成“格林”后使用;第三种是将外文商标意译后加以使用,例如将“FAT ELEPHANT”译成“胖象”后使用。可以看出,第一种是实践中商标近似的典型样式,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裁判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此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后面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都涉及到对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保护。对译名的保护实质上是将外文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由商标外部形态对消费者的指引效果扩展到字音和字义范畴。那么,是不是外文商标的所有可能的译名都有法律保护的价值呢?回答是否定的。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不包括该译名直接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形)要受到保护,一般需要具备如下3个条件。

第一,外文商标必须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体现为一种偏重外观视觉效果上混淆可能的“符号保护”,换言之,对于非知名的外文商标而言,由于文化、语言上的生疏,消费者对其认知主要体现在对字形上的记忆,而要使得外文字音、词义给消费者留下稳定的消费记忆,需要一定时间的商业宣传和市场营销。前文已经述及,对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保护,实质上是将这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由外文字形对消费者的指引效果过渡到字音和字义范畴,因而是一种强保护,显然,保护的强度应该与必要性成正比,对于那些知名度不高的外文商标,其商标本身尚且不能达到理想的区别商品来源的效果,更谈不上将这一功能传递到语音和字义上来实现。

第二,外文商标与具体的某一译名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的指向性。根据我国商标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外文商标译名的保护应当基于该译名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之中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为什么要强调外文商标与译名之间的唯一对应性呢?原因在于,对外文的翻译,即使是最权威的词典,也往往有不只一个含义,这导致了外文商标的意译存在诸多可能;而读音方面,由于汉字中同音字众多,外文对应的音译也存在多种可能。因此,如果不要求外文译名的唯一性,就会造成外文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禁用权范围扩大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地步,在实质上垄断了大片本来应当属于公有领域的语言资源,从而获得了显属不当的竞争优势。例如“WALKMAN”,单从意译上来看,就包括“便携式放音机”“随身听”“行走者”“散步者”“漫步者”“漫游者”“步行者”等词汇,显然,如果不固定一个与其唯一对应的译名,那么这些词汇对其他的商业竞争对手而言无论是否会与其商标产生实质混淆都会被禁用,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商标法对商标保护的立足点在于制止混淆。而在外文商标的译名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情况下,除了经过商业宣传深入人心的译名,消费者事实上不可能对于每个译名都会产生混淆,因此,对于那些只是在理论上存在可能性但并没有唯一对应性的译名,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前提下,外文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值得补充的是,虽然外文商标对应的译名通常只有一个,但是并非除此之外其他可能的译名都可以被其他人自由使用。对于那些与外文商标对应性译名达到了较高程度近似以至于消费者难以区分的译名,外文商标权利人同样可以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例如,“McDonald”的对应性译名是“麦当劳”(此处假定“麦当劳”中文未被注册为商标),但也可以音译成“迈登劳”“脉当纳”“玛当娜”“麦当佬”等。对于“迈登劳”“脉当纳”“玛当娜”,由于与“McDonald”的对应性译名区别明显,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其注册或使用,但对于“麦当佬”,则可以基于对应性译名的构成混淆性近似而有权禁止注册或使用。此外,如果外文商标权利人将译名直接用于商品包装或装潢之上并经过长期使用构成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后,对于仿冒其译名的行为,除商标法外,商标权人也可以通过主张不正当竞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那么,外文商标的译名如何确定呢?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外文商标的持有人在商业活动或商业宣传中长期固定、醒目的宣传该译名,如在商品包装、商标标贴、商业合同、商业广告、店铺招牌、公开宣传等场合使用;该译名经过长期商业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之中与对应的外文商标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从而最终指向商品来源;公共媒体的宣传和消费者的认知;权威词典的解释或者相关行业内的公认事实等。

第三,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必须由商标权利人主动创设并使用。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蜚声中外的知名外文商标,并无正式译名,但却因为新闻媒体的第三方宣传和消费者自行产生的认知,而在消费群体中产生了一个具有固定性的对应译名,对于这种译名,如果商标权人没有主动使用,并不能当然地受到法律保护。例如,“SONY ERICSSON”本应被译为“索尼爱立信”,但消费者之中口口相传的译名却是“索爱”,而这一译名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索尼爱立信公司的公开承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索尼爱立信公司并无将“索爱”这一译名用作指代其外文商标以及商品来源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因而尽管社会公众已经将“索爱”与该公司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但由于这种“被动使用”并非索尼爱立信公司的主动商业实践,因此缺乏主观要件而无法为该公司创设承载商誉的商标译名的相关权利,因此当有人将“索爱”注册为商标时,索尼爱立信基于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诉请无法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知识产权报 作者 袁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