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其中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很有代表性。该案中,三一重工公司依法拥有“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法院经审理判定马鞍山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打算傍上驰名商标的永合公司吃了亏。
如今,山寨的冒牌货已经渗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消费者真假难辨。此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售假、设置虚假的所谓官方网站从事经营、将他人知名品牌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或者抢注为域名等侵权违法行为也频繁发生。
在品牌消费时代,山寨货让很多“山寨族”过足了名牌瘾,但山寨货的蔓延也导致了侵权。其实,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等,本质上都是借助他人品牌的市场信誉,抬高身价,扩大市场销路,获取不正当利益。
企业发展靠的是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而不是“傍”出来的。“傍名牌”、“搭便车”、“打擦边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妨碍品牌的确立和成长,阻碍了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遏制“傍名牌”现象,相关部门在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规范商标管理认证的同时,也要引导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意识,确保市场上少些假山寨,多些真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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