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了《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要求在3年时间内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制定严重失信企业退出制度。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者来说无疑是敲响了警钟:严重侵权者将被逐出市场!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成熟的信用社会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可以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减少交易费用和机会成本。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就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所有信息,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知识产权侵权记录就是企业信用档案中重要的不良信息,是企业的重要“污点”,应当伴随企业“一生”,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条沉重“脚链”:当企业在签订合同、银行贷款、社会评价等各个环节上都受到制约,即在知识产权上一处失信,导致其今后处处受制。这样一来,理性的企业怎敢再去侵权?
为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要探明其背后的原因,不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学上一项重要的研究方法就是“成本效益分析”,即企业在进行市场决策时,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个方法用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非常适用:当侵权的成本和风险小于侵权获利时,企业或市场投机者就会铤而走险实施侵权行为;当侵权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侵权获利时,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来说,是不会冒险去做这样的“赔本生意”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侵权者的侵权成本低、风险小,侵权收益高,也就是说,侵权者能从侵权行为中获得利润。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般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法院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权利人起诉时一般负有举证责任,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由于涉及到专利无效复审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维权成本较高。法院在判决侵权行为人赔偿时也很难令权利人满意,因为:虽然法院在判决赔偿时采用“填平原则”,即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者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而定,但举证证明侵权者获利或权利人受损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最后导致法院采用法定赔偿标准进行判决,但这可能远低于侵权者获利数额。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使侵权者觉得有机可乘,敢于铤而走险继续侵权。
如何用一种更好的制度使得侵权者无利可图,使侵权者不敢冒险去侵权?除了完善法律,提高惩罚标准外,用市场调控的手段进行制约显得非常重要。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违反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可以用市场调控的方式进行规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对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不良信息的采集,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企业处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当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或者多次侵权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将其驱逐出市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侵权的机会。
应当注意的是,吊销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并非万事大吉,因为虽然侵权企业从市场上消失了,但侵权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还可能继续活跃于市场上。因此,还必须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有效结合,对那些侵权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在行政许可、信贷、税务、商业保险、日常监督等各个方面实行相应的信用制约,使得他们一处失信,终身受制。(知识产权报 作者 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