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文化部开展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在各地推荐申报的基础上,文化部组织专家对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有关部门及港澳地区推荐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初评。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形成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共490名。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20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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