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新的高速发展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2010年10月~2011年6月,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务部等部门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各类专项行动,加大力度对内外贸企业进行宣传,帮助企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和协助企业维权。同时,在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方面,也取得显著成效。
双边交流成熟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欧盟、日本、瑞士、俄罗斯、巴西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共同深入探讨双方关注的议题,并通过研讨会、海外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拓宽知识产权交流渠道,巩固知识产权合作成果。同时,我国已与欧盟开展了两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并正尝试与美国等开展类似的知识产权合作。
中美交流。中美双方自2004年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以来,每年召开司局级会议及副部级会议,就双方关注的问题深入探讨。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配合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经济对话等,就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等内容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解决双方关切,促进合作。
2011年11月21日,中美双方在第22届商贸联委会期间,最终达成并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在2011年海外交流活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商务部于今年9月在美国继续举办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交流活动为中美双方政府部门、企业之间面对面直接交流提供了契机,有利于增进双方政府与业界间的沟通与了解。
中欧交流。2005年,中欧双方签署协议,建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就双方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交流。2012年3月,双方召开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就商标、版权、专利质量、商业秘密、《反假冒贸易协定》、技术合作等议题展开讨论。
除工作组外,中欧双方还定期就地理标志(GI)问题进行磋商谈判。此外,中欧早在1996年就已建立了中欧知识合作项目,并已成功开展两期。该项目旨在通过研讨、培训、考察及为权利人提供支持等方式提高中方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水平,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受益单位包括高法、高检、公安、海关、工商、版权、知识产权局、药监局、质检总局等。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获得中欧两国政府的高度评价,均认为达到了预期效果。目前中欧双方即将开展新的合作。
中日交流。2009年,中日双方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工作组会议。工作组会议就热点问题及双方重点关注问题不断磋商。此外,中日双方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知识产权沟通与交流,取得了良好效果。
中瑞(士)、中俄、中巴(西)交流。自2007年5月签订《中瑞经贸联委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以来,中瑞双方已经召开了五次工作组会议。每次工作组会议之后,双方还通过后续问题单的形式,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答复和交流,加强沟通。
2006年,中俄在召开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期间决定在中俄经贸合作分委会框架内设立中俄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截至2012年,工作组已召开五次会议。中俄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受到双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双方增进交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和巴西同为发展中国家,2009年,在巴方建议下,中巴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2012年6月,中巴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巴双方通过工作组机制加深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积极推动相关案件的解决,加强了新兴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多边交流提升影响
除双边交流机制外,我国也十分重视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交流工作。我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定期参加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相关会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TRIPS)理事会等,在多边环境下与各成员共同探讨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其他成员的经验,利用多边交流平台,阐述中方立场和观点,与其他成员共同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
同时,国家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委在开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合作中不断取得新进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
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分别签署了以商标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国与多个国家在商标及相关领域正式建立了双边战略合作框架,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进入定期化、规范化阶段。
在加大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紧密交流合作的努力下,国际上对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成绩也表示了肯定和赞赏。
今年8月31日,美国商务部法律总顾问克里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法律工作组会议上,称美国企业对中国软件正版化取得的成效感到满意,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