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版权产业园区、基地:促智力成果转换生产力 “剧集”电视剧:台网融合释放版权活力 “科技创新”北京首次发布首都科技创新发展指数 “佛山”发明实现梦想创新引领未来 “北斗”北斗导航知产联合会(联盟)会员大会暨北斗产业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喜马拉雅”央视总台版权交易中心与喜马拉雅达成独家音频战略合作 “示范区”自主创新显活力中关村上半年收入超万亿 “品牌”品牌如何才能长存? “东盟”第二届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将办 “成都”成都高新区获全球高端人才青睐 “塔吉克斯坦”“一带一路”之塔吉克斯坦篇 “橡胶”橡胶产业双反再袭企业“求生”专利化转型 “市场”广东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监管设“三关”侵权难“遁形” “甲骨文”甲骨文在Java版权之争中获美国支持 “亿元”北京建首个千亿级文创功能区 “执法人员”太原工商:重拳出击整顿商标侵权 “广告”广告快印新技术汇聚京城 “表演者”我国将承办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 “运载火箭”宝马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9万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走基层服务经济万里行”活动江苏站启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日韩复审机构第三次专家组会议在京召开 “知识产权”第七届ICT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大会在京召开 “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海外版权推广战略发布会在京举行 “网络文学”中国网络文学影响力榜发布 “中国”化学文摘助力企业自主创新 “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二审 “家居”中国日用百货交易会搭建营销平台 “企业”李建明:企业要大力开拓市场、加强管理、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贵州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护航酒博会 “故宫”故宫博物院与腾讯达成新战略合作深入助力“数字故宫”建设 “阴阳”河南非遗:“阴阳八卦拳”电影在发源地开机拍摄 “新品种”山东潍坊农科院果树新品种选育获重大突破 “河南省”河南省首批14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命名并授牌 “版权”“版权王国”春意闹 “组合”UnwiredPlanet宣布1亿美元出售专利给联想 “苹果公司”苹果获运动相机专利致GoPro股价跳水 “专利”各地专利周活动精彩纷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京沪穗知识产权法院于年内挂牌 “万元”北京:同一专利侵权人再次侵权拟罚款20万 “万元”隐藏在贴牌加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物美”物美收购百安居品牌将被保留 “奥林匹克”我国将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力度 “商标”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拟提至300万元 “知识产权”石景山区第四期知识产权主题沙龙及融资对接活动即将举办 “版权”版权保护需要较真 “食用菌”将乐打造全省最大食用菌产业基地 “知识产权”2020年第五期中关村知识产权大讲堂即将举办 “儿童文学”接力出版社邀请中外名家探讨现实主义题材儿童小说 “爸爸”优酷获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5》网络传播权 “唱片”SoundCloud将向唱片巨头提供股份

“亿元”版权产业园区、基地:促智力成果转换生产力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录音制作者权设置需与时俱进》,如果您对录音制作者权设置需与时俱进感兴趣,请往下看。

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其中,关于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争议曾一度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大批音乐人以及相关产业的代表均通过各种渠道提出了自己的诉求,有关部门也根据这些意见对著作权法修改稿中有关条款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修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再次对著作权邻接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肯定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但对于机械表演权却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录音制作者权方面延续了第一次著作权法修订后的规定,即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制品的基本使用方式无非两类,即广义的复制和广义的传播。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发行、出租”作为权利的行使方式均属广义的复制权内容,即属于在传统的录音制品存在方式上派生出的权利形态。这类权利的行使无不有赖于磁带等物质作为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广义的传播权的一种,传播权的行使,则未必依赖录音制品的物质载体。

如今,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致使录音制品的消费方式发生了改变,传统的针对录音制品的复制、发行,乃至出租等行为所满足的消费需求均可以新的业务形态加以满足。具体到录音制品,传统的唱片消费方式严重萎缩,复制权、发行权乃至出租权均不再是录音制品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可见,如果录音制品行业不能从当下录音制品使用的主要渠道获得相应的回报,这个行业将退出历史舞台。就音乐产品而言,如今的使用方式更多是以有线或无线网络方式传播或者在营业场所的机械表演方式被使用,比如通过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渠道单向播放或交互式点播,以及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播放,这在著作权法理论上属于机械表演权的内容。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缺乏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与机械表演权,录音制作者尽管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却不能通过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机械表演等当今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渠道得到应有的回报。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2018年全球音乐报告,2017年全球音乐产业总收入173亿美元中流媒体收入增长最快,达41.1%;数字收入达54%。由此可见传播权在当今社会中对音乐产业的影响很大。

从既有的关于录音制品的国际条约看,录音制作者享有广播权与机械表演权已经是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普遍认可的惯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十五条以及《罗马公约》第十二条均明确赋予了录音制作者以广播权。尽管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但在加入该条约时对该条第(1)款作了保留,这是基于对当时国情的考虑而对录音制作者权益作出的安排。当今的情况与十余年前已经完全不同,这直接反映在我国唱片行业目前惨淡经营的状态中。如果不能给予唱片行业相应的支持,这个行业将难以为继。

以我国现在的国情看,在著作权法中为录音制作者增设广播权与机械表演权完全可行。早在2001年互联网技术方兴未艾之际,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就增加了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因当年为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付费问题而未将支付录音制品费用问题一并提出。

客观地讲,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也有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多样化需求的功能。据普华永道发布的报告,2015年我国广播电台的收入位居世界第三,电视台的广告收入已达156.4亿美元。著作权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在修订中充分考虑新技术环境下传播技术手段的更新,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综上所述,我国此次著作权法修法应增设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广播权和机械表演权,为录制音乐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以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郭禾)

(编辑:蒋朔)

好了,关于“著作权法”录音制作者权设置需与时俱进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