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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根据该工作指引,7家企业与7名个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存在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被列入2021年第1期《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
据了解,该工作指引明确规定,进入侵权名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行为的类型及侵权事实以温州全市两级法院或经上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为依据,具体行为类型包括侵权人因对他人注册商标有异议且经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未能获得支持仍故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与抢险救灾及疫情防控有关的物资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人因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单案判赔50万元以上等。
据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严重侵权名单的统一编制、管理,该市基层法院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拟编入严重侵权名单的相关侵权主体的信息,并于每月固定时间上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及时编制、更新严重侵权名单,并通知权利人及相关严重侵权主体,坚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原则推进对严重商标侵权行为人的信用惩戒工作,采取个案处置与警示教育效应相结合、法院主导协同推进的方式,逐步推动形成对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相关主体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整体合力,营造市场主体不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和破坏正当竞争秩序的良好氛围。(慕呓)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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