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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利用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发布了《企业利用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指引》(下称《指引》)。
据悉,《指引》共十条,从如何增强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显著性特征,如何避让他人已有在先权利,如何在使用中扩大影响力,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先权利,如何处理权利冲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导。
《指引》强调,利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吸引消费者注意并激发其购买欲望,是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营销手段。企业在设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前,应当先行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商标查询、著作权查询、企业字号名称查询、百度识图搜索、天眼查检索等途径做好市场调查,合理避让他人已有在先权利。否则,即使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会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被禁止使用。
在如何比对商品名称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是否相似方面,《指引》规定,用于比对的双方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视为相同使用;用于比对的双方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的,视为近似使用。
在企业应当如何保护在先使用权方面,《指引》建议,一是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妥善保管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设计、印制、启用、确权、宣传、维权、销售网络及其年度销售量等资料,为依法维权留存证据;二是通过互联网等必要的宣传手段扩大其在先权利的地域影响,相关宣传资料应当载明宣传日期;三是通过设立异地授权经销商、地区总代理等方式,提升商品的异地影响力和在先使用权保护能力;四是以授权经销商、地区总代理为主体建立维权情报网,加强侵权信息搜集,及时提请市场监管机关查处侵权行为,并留存处理决定。
在权利冲突方面,《指引》强调,权利人的在先使用权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的,除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市场监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在先使用权保护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如果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他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五年内请求宣告在后的注册商标无效;超过五年的,可依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通过证明使用在先而获得在原销售区域内的继续使用权;与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如果他人的在先使用权、著作权与自己善意的在后使用发生冲突的,在在先使用权冲突方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张在原地域范围内的继续使用权;在与他人著作权的冲突方面,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设计是在不知道和无法知道他人已有作品的前提下独立创作,或者是通过合法取得等方式主张权利。此外,他人擅自将本企业具有一定影响的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用于商品名称或装潢,或者将本企业在先使用的商品特有名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也构成对本企业在先使用权的侵犯,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市场监管机关处理。(记者冯飞通讯员刘国军)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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