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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常州恐龙园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中华恐龙园”商标已正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成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能够冠以“中华”“中国”字样的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屈指可数,仅有中华牙膏等几例。据了解,成为“国字号”商标在全省尚属首例。
据了解,“中华恐龙园”商标是一组精心设计的组合商标,其英文和图形本身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再加上其中文商标“中华恐龙园”及“中华恐龙园+DINASAUR+图形”组合商标通过长期广泛使用在企业品牌宣传上,使其整体已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经过13年来孜孜不倦的精心打造,中华恐龙园已累计接待近2000万游客。从2007年开始,恐龙园以恐龙文化带动动漫、衍生产业经济,自主打造的系列动画片《恐龙宝贝之龙神勇士》在央视及各大卫视、省市级电视台连续播出,“中华恐龙园”在全国范围内表现出了强劲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在全国众多恐龙主题类博物馆和游乐园中脱颖而出,不但创造了科普+旅游+文化创意的独特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更主导制定了国内主题公园首个国家标准《主题公园服务规范》,在业界内外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鉴于此,2012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中华恐龙园”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有关方面表示,“中华恐龙园”商标能成功注册,是恐龙园公司十几年如一日始终坚持品牌推广、品牌创新和品牌积淀的结果,这对于恐龙园公司今后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推动作用,同时也间接地告诉公众,好的品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持之以恒地塑造、维护和积累,厚积薄发才能创造出一流的品牌。恐龙园公司也表示,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做大做强创意旅游经济,让“中华恐龙园”早日成为能与迪士尼媲美的中国民族名牌。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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