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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今年11月初裁定认可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下称TTAB)的判决,认为足球教练大卫·科普兰-史密斯申请的商标BEASTMODESOCCER(即野兽模式足球),用于T恤衫和足球与前美国橄榄球联盟(下称NFL)后卫马肖·林奇拥有的注册商标BEASTMODE混淆近似。
科普兰-史密斯是一位足球教练。早在2011年,他就开始使用“BEASTMODE”作为商标运用于足球训练。同时,科普兰-史密斯开始使用同一商标销售T恤衫和足球。科普兰-史密斯提交了两个商标申请,一个指定“足球领域的教练服务;在足球领域提供小组教练和学习论坛”,这个申请在2012年成功注册。第二个申请指定“T恤”和“球”,这个申请是此次上诉的焦点所在。在这两个申请中,科普兰-史密斯都放弃了对“SOCCER”这个词的专有使用权。
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称USpTO)拒绝了科普兰-史密斯的T恤衫和球的申请,理由是有可能与马肖·林奇拥有商标BEASTMODE的两项注册,指定“T恤”和“男装、女装和儿童服装,即衬衫、运动衫;头饰,即帽子,帽子”混淆近似。USpTO认为,因为“商标几乎完全一致”,所以它们混淆近似。
申请人答辩说,BEASTMODE商标薄弱,因为存在多个第三方使用和注册的商标,这些第三方商标含有BEASTMODE字样。申请人认为,鉴于“BEASTMODE”一词在市场上被广泛使用,他商标中附加的“SOCCER”一词应该将他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区分开来。审查员没有被说服,仍然拒绝注册,并指出第三方的使用和登记“一般不用于服装或体育用品和设备”,因此没有表明在先的注册商标对这些用途而言很薄弱。TTAB认定USpTO拒绝注册判断正确。
TTAB考虑并权衡了七个判断混淆近似因素相关的证据,即商标在外观、声音、内涵、商业印象上的相似性或不同度,商品服务的不同和性质;现有并可能继续的贸易渠道的相似性或不同;销售条件及买方;类似商品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任何实际混淆的性质和范围;和在未发现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下同时使用的时间长度和条件。申请人仅仅就因素1(商标在外观、声音、内涵、商业印象上的相似性或不同度)和因素6(即类似商品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进行了上诉。对于因素1,申请人认为,TTAB错误地认定,他的BEASTMODESOCCER商标在声音、意义、外观和商业印象上与马肖·林奇的BEASTMODE标志相似,主要是因为马肖·林奇的商标与足球无关。对于因素6,申请人认为,TTAB在审查证据时,对于认定马肖·林奇的商标显著弱方面犯了错误。
对于因素1,即商标在其整体中的相似性或不同性,TTAB认定这些商标混淆相似,申请人的商标包含了注册商标BEASTMODE的全部内容,并增加了只有普通含义的单词“足球/SOCCER”。法院同意TTAB的认定,即当一个共享商标,加了一个通用单词时,双方共享的商标将占主导地位,该通用词与共享主导性商标相形见绌。此外,法院认定,TTAB正确地认定了,马肖·林奇的商标不一定与美式橄榄球有关,因为马肖·林奇的商标注册并不限于美式橄榄球主题的服装,并且其销售服装的贸易渠道与销售足球渠道有重叠。
至于因素6,即类似商品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申请人根据第三方商标的用途和注册情况辩称,马肖·林奇的商标薄弱,只有权得到有限的保护。根据www.urbandictionary.com网站的定义,申请人断言,“BEASTMODE/野兽模式”一词是美国俚语中一个众所周知的短语,指的是运动或运动中的高努力或精力。申请人还提交了市场上31个第三方使用、3个第三方注册和15个包含词语“BEASTMODE”的第三方申请的证据。法院认为,TTAB对第三方使用的证据进行了适当考虑,并正确地认定,大部分证据与争议和注册商标的相关使用领域相差太远,例如计算机软件、饮食和营养补充剂,啤酒,广告和营销咨询,和娱乐在健身领域。因此,法院认定,TTAB对于在注册BEASTMODE商标使用于T恤和其他服装上没有薄弱问题上这一判断是正确的。
法院最后判定,除了一个杜邦因素外,所有因素都偏向于混淆近似的可能,因此,科普兰-史密斯的BEASTMODESOCCER商标若指定T恤衫和足球若极有可能会与马肖·林奇的“BEASTMODE”注册商标,指定T恤衫和其他服装商品造成混淆。因此,法院判决该商标申请应该被拒绝。(吴茵飞布莱特·海夫纳)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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