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著作权修法,修改权不能简单“瘦身”》,如果您对著作权修法,修改权不能简单“瘦身”感兴趣,请往下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稿的意见
王兴东
正像常用的剪刀不能放入保险箱内一样,“修改权”是重要的并且是著作权人专有使用权,不能被简单地瘦身并入草案第十一条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里。一切从事创作的著作权人都知道,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在适用范畴、创作与保护的权利主张方面都有诸多不同,是著作权人的两项永生保护的人身权。因此,合并即削减了著作权人的一项主控权利,并且会给未来创作修改与司法保护,制造了混淆权限,为随意剥夺著作权人的修改权而篡改剽窃作品留下隐患。
我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的两项不同的专有权,不应该合并为一项权利。
修改权是作者具有排他性地控制自己作品的权利。因此,越明了越好。原法中“(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原法清晰地界定这是两种权利。修改权是保证作者自我控制质量而使用的专有权,即自己修改还是授权他人修改。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在质与量的限定权利,特别规定不得采用歪曲、篡改的手段,对主题内容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更多是针对许可使用及社会应用要遵守的权利。因此,不能统为一项权利,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就没有必要粘合成一项权利。
众所周知,富春山居图,一半在台湾、一半在大陆,并不是因为修改权而造成作品的不完整权被破坏了;又如30集连续剧,只播放了15集就停播了,这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非修改权,断章取义是损害了原作的作品完整权,并没有侵害原作的修改权。
修改权是作者牢握的主权,“未经授权”他人不能实施修改原作者的作品的行为。常见一首歌完整地唱下来,但是歌词未经原词作者授权给“改词”了,无论改好改坏,显然首先侵害的是原作未经授权而修改的行为。
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主管版权的行政部门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而行使的修改权。请注意,这是一次单项的“修改权”的授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无关。因此,未经授权是不能实施修改的。
然而,当下电影剧本侵害编剧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已经泛滥成灾,造成中国电影的文学品位急剧下降,某些连篇散文都未发表过的导演随意修改文学剧本,在未经编剧本人授权情况下,制片人改,演员也改,雇佣枪手来胡改。编剧长期积累的成果,甚至是经过国家重大革命题材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剧本,导演把编剧踢开,可以未经原作授权随意雇佣枪手篡改,改得面目全非,黑白颠倒。由于电影的不可复拍性即没有可比较性,也少有人去读剧本来监督批评影片。因此,未经作者授权而侵犯原作修改权已积恶成习,造成大量的侵害“作品完整权”的病毒漫延现象,这是国产电影原创缺乏法律保护而陷入疲软的主要原因,没有保护就没有创新。
以专有权利依法确定修改权,就会抑制侵害下位的“作品完整权”,从作者将著作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需要修改作品时,被许可人、受让人拒绝作者的修改请求,因为第三人利益的介入,已经不可能不受干涉影响作者行使修改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依法规定作者的专有修改权,就没有理由妨碍拒绝原作者行使修改权。特别是没有原作者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修改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修改权本身具有独立的排他性,并且在前位成为避免保护作品完整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法律保障。在修改草案中,将“修改权”像一片菜叶夹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三明治里,显然是消隐了作者一项保护作品的人身权利,已经被熟用了22年的“修改权”,为何要塞进“保护作品完整权”里?我表示不赞成,看到第二稿草案中将计算机“修改权”取消后,更应该恢复原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编辑:朱杉杉)
好了,关于“作品”著作权修法,修改权不能简单“瘦身”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