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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健心公司)诉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下称广汉卓越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使用“麻欢天”标识构成侵权,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健心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麻翻天”“麻欢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经过健心公司多年的使用,“麻翻天”“麻欢天”商标在藤椒油、花椒油等系列调味品产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广汉卓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蓉乡卓越麻欢天”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与健心公司的“麻欢天”“麻翻天”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为搭“麻翻天”“麻欢天”商标的便车,在第29类食用油脂产品上申请和“麻翻天”商标近似的“麻欢天”标识,却故意使用在第30类“藤椒油”调味品上,构成商标侵权。
广汉卓越公司辩称,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分类表上无法找到对应的商品,属于非规范商品,二者与食用油属性高度类似,主流电商平台皆将其归于食用油类别进行售卖,相关公众亦在该类别项下购买。藤椒油、花椒油、麻椒油都是从食用油中萃取麻味获得,产品的最主要原料是食用油,而且其在第29类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并无恶意,是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系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油脂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汉卓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花椒油,原料为花椒,做法是将花椒通过萃取后,提取呈香、呈味的物质,加入适当比例的食用植物油稀释,主要用于需要突出麻味和香味的食品中,应当认定花椒油的类别属于调味品商品。此外,广汉卓越公司注册了“蓉乡卓越”商标,其注册类别为第30类,其中包括花椒油、藤椒油等。可见,广汉卓越公司对于花椒油不属于第29类商品范围内的商品系明知。因花椒油属于调味品,而广汉卓越公司“麻欢天”商标注册在第29类上,该类别中并不包含花椒油,因此广汉卓越公司使用“麻欢天”超出了其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该标识与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麻欢天”呼叫相同、字体相似,构成近似标识,与“麻翻天”呼叫和字体等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法院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现实中有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此时则涉及应如何判定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性的问题。首先应考虑其使用注册商标是否超出核准范围;其次,应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落入原告的权利商标专用权范围内;最后,应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混淆。使用注册商标需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经营者应注意避免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即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冯伊)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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