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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5月27日,世界排名第一的围棋选手柯洁第三次对战AlphaGo,最终以0:3被人工智能横扫。几乎同时,由微软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发行,这部被称为人类历史上首部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的出版,引发行业关注。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等领域“大展身手”,让现有版权规则遭遇了不少挑战。业内专家纷纷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一起来看看。
5月27日,世界排名第一的围棋选手柯洁第三次对战AlphaGo,最终以0:3被人工智能横扫。几乎同时,人工智能又向人类的文化领域发起“进攻”。5月19日,湛庐文化在京举行发布会,发布由微软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这部被称为人类历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电子版也同期上线,引发行业关注。其实,在美国,人工智能早已进入绘画、音乐、游戏、新闻写作等领域。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人工智能替代人类进行创作,对现行著作权规则提出了挑战。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受到版权保护?如受保护,其权利归谁所有?“人工智能在新闻、视觉艺术和文学领域参与创作活动的现象虽然已成常态,但如何认定由此生成的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在法律上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作为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工智能成为内容来源后,如果将该内容认定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将冲击传统版权的客体认定标准和权利归属原则。在他看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结果不但仍可由独创性判定标准来认定,权利归属也应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安排,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
版权规则受挑战
“树影压在秋天的报纸上/中间隔着一片梦幻的海洋/我凝视着一池湖水的天空”。这就是“小冰”创作的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中的一首。在湛庐文化举行的发布会上,来自微软的人工智能专家介绍,“小冰”的现代诗创作能力是通过对1920年以后519位现代诗人的上千首诗反复学习1万次实现的。湛庐文化图书部总编辑董寰还介绍,当看到一张图片后,“小冰”会产生灵感,并有感而发进行创作,创作过程几乎与真实诗人的过程无异。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小冰”创作的作品尚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一位诗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诗集中的一些作品是把一些不相干的词语组合在一起,前言不搭后语,有很明显的机械性,不符合人类的思维,因此没有艺术性与独创性。”
“小冰”创作的作品是否能达到独创性的要求尚存争议,但在文化艺术领域,许多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已获得行业的认可。熊琦介绍,在美国,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学习已经能够生成极具艺术性和美感的美术作品,并在画廊和博物馆展出,而谷歌提供的人工智能设备DeepDream所生成的绘画也拍卖成功。在新闻领域,美联社与人工智能公司合作开展的人工智能新闻写作平台Wordsmith,如今已经达到每季度3000余篇的产量,特别是在财经和体育等新闻报道领域,人工智能拥有大数据和大规模分析数据等方面的优势。在我国,2015年9月腾讯财经发布了一篇标题为“8月CpI同比上涨2.0%创12个月新高”的稿件,署名为Dreamwriter。这是我国机器人“记者”的首次亮相,Dreamwriter软件能批量撰写财经类新闻报道,并能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生成差异化的风格和版本。
“不同于以往机器对创作行为的介入方式,如今一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方式和结果,是能够独立抓取相关素材并以一定创造性的方式加以重新表达,而不再局限于对信息的抓取和整合,已具有独创性。”熊琦表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必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在缺乏人类意志的情形下,机器生成的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够基于独创性标准认定为作品?人工智能软件的设计者、使用者或著作权人是否可认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人?熊琦指出,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越来越多,如果不明确界定其内容属性和权利归属,不但会引发大量著作权法律争议,还会冲击既有著作权制度体系,产生海量且另类的“孤儿作品”。
作品要件需考量
人工智能基于机器学习所产生的结果究竟能否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熊琦认为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第二,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单纯的机械计算和程序推演,还是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的行为。
熊琦表示,就第一个问题来看,如今大量事实表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相比,在没有明确标明来源的情况下已很难区别。既然已无法根据表象分别人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差别,那么将最低限度创造性所需要的选择和风格拘泥于完全由人所独有,显然不具备司法上的可操作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客观上应视为满足独创性要件中对最低创造性的要求,有鉴于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的认定,就主要落在第二个问题的考量上,即上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是否由人独立完成。熊琦认为,人工智能创造力的根本还是人在数据建模过程中通过训练赋予人工智能价值取舍,正因如此,人工智能才能从结果上看似拥有了类似意识和智能的可能,最终将无意识且无条理的数据信息经过选择和编排形成可供欣赏和理解的各类作品。
“人工智能的工作成果如果客观上符合作品条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北京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副秘书长马德刚律师认为,无论美国还是中国,保护著作权的重要理由之一,是通过给予作者一段法定的期间,排他地享有著作权,以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公共利益角度观察,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是手段,鼓励更多的创作和传播是目的。他认为,“小冰”等人工智能能够创作作品,且作品被很多读者接受和喜爱,这说明其工作成果是有实用价值的。此类具有实用价值的工作成果越多越符合公共利益。承认智能机器人符合条件的工作成果构成作品,同样能起到鼓励人工智能及其主人创作更多作品。此外,从客观上看,人工智能的工作成果与人类的作品本身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只要具有独创性,并能固定在某种载体上供人类认知和传播,即可构成作品。
权利主体待明确
熊琦认为,根据人参与创作的程度,计算机生成内容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类为程式化内容生成,即计算机所生成的内容乃基于内部程序或算法的事前设计。在此种计算机生成内容类型中,一切生成的内容皆为程序或算法实现设计的结果,如果具备独创性要件,著作权显然应归属于软件著作权人所有,与软件的使用者无关。第二类为自主性内容生成,即计算机程序基于所有者提供的素材自行生成新的内容,且相同素材每次所生成的内容皆不同。人工智能基于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已经能够自行判断、收集和学习新的数据,最终实现脱离既定的算法预设来解决新问题,独立生成新的内容,省去了计算机生成内容时人在数据和算法规则上的参与,这使得将人在算法规则上的事前设定或数据输入上的人为选择作为独创性来源的做法无法继续适用。熊琦认为,上述第二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可视为是代表所有者意志的创作行为。
事实上,著作权法在拟制投资者和组织者作为著作权人时,早已设计了相关制度。熊琦介绍,在我国著作权法法人作品条款中,对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意味着在没有参与创作的情况下,特定主体仍可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从现行著作权立法来看,作为著作权主体的作者主要包括创作者与投资者两类,前者往往被认为是狭义上的作者,而后者在法定条件下也被视为作者。正因为如此,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规定著作财产权时,对权利主体的表述是著作权人(copyrightowner)而不是作者(author),以避免在权利归属上出现歧义。对于新出现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肯定其最低限度创造性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作者,因为从机器学习的训练角度看,所有者即为向人工智能注入其意志的主体,人工智能则可视为代表所有者的意志创作。在此情况下,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被视为作者,完全没有任何制度上的障碍。
马德刚则认为,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是法人的,其作品可以构成法人作品。“小冰”不是公民,不能作为著作权人,但如果其所有权人是法人,那么人工智能的作品可以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条件,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他同时还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是公民的,其作品可以构成委托作品,由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享有著作权。(本报记者窦新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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