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化妆品造假或将处10倍罚款》,如果您对化妆品造假或将处10倍罚款感兴趣,请往下看。
食药监总局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化妆品造假拟处10倍罚款
“三折的‘兰蔻’,四折的‘雅诗兰黛’……”这些与专柜价格相差悬殊的网售化妆品让众多爱美人士欣喜若狂,然而极具诱惑的价格背后却存在公众对于真伪的忧虑。一个时期以来,淘宝、聚美优品等电子商务网站,都曾因销售假冒化妆品而被推上风口浪尖。假冒化妆品不仅对各大电子商务网站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还真真切切地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屡使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局。
在此背景之下,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已呼之欲出。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者,将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须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监管不力者将需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网络平台责任
据食药监总局方面介绍,今年以来,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查处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化妆品重大案件8起,其中部分案件涉案金额超亿元。
为此,食药监总局于今年8月28日发布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低折扣优惠促销品牌化妆品的宣传,不要通过网络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知名品牌化妆品。
就在网购化妆品陷入舆论漩窝之际,食药监总局公开征求《条例》意见,或将改变网购化妆品真伪难辨及维权困局的现状。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与义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消费者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追偿。
提高假货处罚力度
《条例》不仅明确了网络平台的责任与义务,还提高了对生产及经营假冒化妆品行为的处罚力度。
生产假冒化妆品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生产化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及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经营假冒化妆品、伪造产地的化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证的化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而针对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条例》规定,针对上述行为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我国化妆品网购交易额从2008年的60.2亿元到2012年的581.4亿元。由此可见,现如今网购化妆品越来越普及,但是在享受到价廉的时候,却忽视了网购化妆品潜在的假冒、质量安全等问题。
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佩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对网购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对于网购平台来讲明确了其对于所属商户的审查、监管义务,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则增加了进行交易的安全性,对于正牌权利人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维权的难度,减少了维权成本。
王佩佩同时表示,《条例》只是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等购物网站的责任,但目前一些假冒化妆品利用社交平台进行销售,社交平台对于其内部用户之间的互相交流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也无法将社交平台作为共同侵权人予以认定,所以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面对社交平台上存在的并非是社交平台主体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持慎重态度。(毛立国)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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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化妆品”化妆品造假或将处10倍罚款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