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解析知识产权保护新案例》,如果您对解析知识产权保护新案例感兴趣,请往下看。
[提要]破译游戏程序“生产”虚拟金币外挂和原程序相似度达84%,11名被告人均获刑罚编者按:“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在数字时代的当下,网络产业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判决对网游外挂及其相关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
破译游戏程序“生产”虚拟金币外挂和原程序相似度达84%,11名被告人均获刑罚
编者按:“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近年来,为打击侵权、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上海采取了各种措施: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等。然而,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以及新商业模式的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侵权责任认定难、证据保全难、法律依据确认难等,导致维权难。今起,本报推出“解析知识产权保护新案例”系列报道,将通过剖析具体个案探寻解决之道。
外挂是网游中的作弊程序,用户利用外挂可以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或必须通过长期运行程序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在网游行业,外挂依靠其低成本、高利润泛滥存在。近日,上海法院判决了一起手法新颖的外挂案,犯罪分子利用外挂程序“生产”游戏虚拟金币后出售,销售额高达463万余元,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4年至1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罚金。
2008年8月,余刚、冯典、曹志华注册成立大猫公司。2010年7月,余刚、曹志华、冯典等利用自己掌握的电脑专业技术,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了《龙之谷》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及相应的通讯协议,并利用从上述客户端程序中复制的大量涉及地图、物品、怪物、触发事件等代码的游戏核心数据库文件、登陆文件及完全模拟的通讯协议,加入被告人制作的各类能实现游戏自动操作功能的脚本文件,开发了涉案能实现自动后台多开登陆、自动操作诸多游戏功能的脱机外挂软件。
2010年7月底至2011年1月,余刚、赖怿等先后以大猫公司名义招募被告人张荣鑫等人作为加盟商成立“工作室”,使用开发的脱机外挂软件登陆大量账号,合作“生产”《龙之谷》游戏虚拟货币,并交由古靖渲负责的市场部在相关网站上统一销售后分成。
据介绍,本案中,破译《龙之谷》程序、协议的是顶尖电脑高手,有人还曾参加过国际性的“反外挂”会议。侦查期间,该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市检察院全程跟踪。经审计查明,大猫公司《龙之谷》游戏金币总计销售额为463万余元。2011年9月,经辰星鉴定中心鉴定,将涉案外挂程序和样本《龙之谷》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比对后,两者的文件目录结构相似度为84.92%,文件相似度为84.5%,两者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余刚伙同曹志华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利用侵权软件获取游戏虚拟货币并销售后牟利,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余刚、曹志华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侬、张荣鑫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陈侬、陈娅、刘川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解析】“非100%克隆”是否属“复制”
徐汇区法院知产庭庭长王利民:涉及游戏外挂的案件并不鲜见,但多为直接销售外挂软件而获利,此案虽与外挂有关,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外挂销售,而是雇人使用外挂,利用脱机外挂软件24小时不间断“生产”游戏衍生品,再出售牟利。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中,对复制、发行的认定都有一定要求。本案中,并非100%的克隆,这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复制”?在查阅大量案例和法律解释后,法院认为,调取《龙之谷》游戏的核心文件并加入自己的一些脚本文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为复制行为,11名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外挂会影响游戏的公平性,既损害普通玩家的利益,也损害游戏运营商的利益,国内各游戏公司都对非法外挂有严厉的打击。在数字时代的当下,网络产业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判决对网游外挂及其相关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
(编辑: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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