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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SWAROVSKI”和“施华洛世奇”与标“SWALRO”和“施華洛”之间的一场珠宝与婚纱的品牌之争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拉开了帷幕。2008年的驰名认定是否能对抗2004年的注册申请?繁体字与简体字是否能构成商标法上的近似?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成为了这场商标之争的关键。
据了解,1987年奥地利施华洛世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WAROVSKI”商标,1988年其“施华洛世奇”商标也在中国进行了注册,两者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金银珠宝饰品及仿制品;2004年和2005年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注册了异议商标“SWALRO”和“施華洛”,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婚纱、礼服、服装等。施华洛世奇股份有限公司认为“SWAROVSKI”和“施华洛世奇”作为驰名商标,应该得到跨类保护,异议商标已经构成了在不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施华洛世奇”作为世界奢侈品牌的代表双方并无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施华洛世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问题。被告提出,引证商标“施华洛世奇”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异议商标“施華洛”2004年便提出了注册申请。原告认为其构成对“施华洛世奇”驰名商标的侵权,就应当提供2004年前3年内引证商标已经构成驰名的证据。而原告提供的法院在2008年判决中的驰名认定与本案的驰名商标侵权之争存在时间上的出入,不能对抗其2004年的申请注册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申请注册使用的“施華洛”商标与其“施华洛”商标相比,只是中间的字体使用了中文繁体,而“施華洛”与“施华洛世奇”前3个字读音和本质是相同的。“施华洛”3个字本身不是汉字的常用字,“施华洛世奇”源于原告创始人的名字,显著性极强,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一直以来“施华洛”是消费者对“施华洛世奇”的简称,被告将“施華洛”注册为商标使用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被告则提出,“施华洛世奇”的整体区别性较强,如果单独其中一部分,则不具有显著性,因此,“施华洛”中文根本不存在赖以存在的识别部分。另外,“施華洛”与“施华洛世奇”在各自的产品类别上进行使用,根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对于“SWALRO”是否与“SWAROVSKI”构成近似,双方也各执一词。原告提出,自己的英文商标“SWAROVSKI”是本公司创始人及其家族姓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告使用的“SWALRO”与其“SWAROVSKI”的显著部分相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很容易将被告的商标误认为是其“SWAROVSKI”的英文缩写。被告对此辩称,其作为婚纱礼服的经营者,其“SWALRO”商标是由礼服中的燕尾服的英语单词衍生而来,具有自身独特的创意来源,并未构成对原告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原告则称,被告以销售女式婚纱礼服为主,却以男士燕尾服为创意来源,这只不过是一种牵强的托辞。
最终双方表示,愿意进行庭下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施华洛”究竟花落谁家,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杨柳)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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