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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直播中经常会说‘买它,买它’,这个声音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与支付宝“答答星球”联合推出了持续两周的线上科普活动,设置了400道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方面的题目,其中涉及李佳琦的这道问题难住了诸多网友,参与答题互动的2500万余网友中近70%回答错误,引发了各界对声音商标的关注与热议。
审查要件有哪些
“我国于201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时,在第八条规定中首次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是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如一段乐曲等)、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或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义彪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由文字、图形、数字及其组合构成的标志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商标,由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可视为非传统商标。就标志本身而言,对传统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主要体现在我国商标法对合法性、显著性和在先性的规定中,而作为非传统商标的声音商标除了有与传统商标一样的传统审查要件外,还存在非功能性这一非传统的审查内容。
“声音商标的合法性体现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即同我国国歌、军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际歌、外国政府、组织官方声音以及具有欺骗性、歧视性、不良影响的声音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在先性主要包括不能与在先著作权等民事权益、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产生权利冲突。”黄义彪指出,声音商标的上述两个审查要件与传统商标基本一致,其可注册性审查内容主要集中在显著性和非功能性上。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时,标注该商标能够让消费者认知其应该或者实际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黄义彪表示,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传统可视性商标不同,声音商标是从听觉的角度帮助消费者对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一般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会具有显著性。
“针对作为非传统商标的立体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其非功能性审查作出了专门规定,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注册商标,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黄义彪看来,作为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声音商标也应与立体商标一样进行非功能性审查。
审查标准是什么
“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主要涉及识别性、区别性、易辨性3个方面,应遵循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审查标准,在考虑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认知习惯及所属行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的同时,还应结合声音时长及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方面,综合考量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可以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等,对其能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进行判断。”黄义彪表示,与传统商标一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声音标志不能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密切关联,也不能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声音或仅仅描述商品或服务功能、型号、特点的声音。
“需要注意的是,与文字、图形等要素构成的传统商标不同,声音商标的识别性需要使用事实和使用效果加以证明,其识别性判断主要在于社会公众是否会将其作为商标看待,并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黄义彪表示,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中,通常没有将声音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的经验和习惯,不会将某一声音自然地认知为商标,某一声音只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才可能使公众将其与某个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
“非功能性是国际上保护声音商标的通行做法,判断审查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时应对其非功能性进行独立审查。商标的非功能性与显著性是相互独立的可注册性审查要件,即使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如果某一声音具有功能性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黄义彪认为,仅由商品或服务自身性质产生的声音、为获得技术效果必需的声音、赋予商品或服务实质价值的声音等均属于功能性声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否则可能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对相关声音的正常、合理使用。(本报记者王国浩)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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