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3D打印侵权风险增加影响创新》,如果您对3D打印侵权风险增加影响创新感兴趣,请往下看。
3D打印,又名“增材制造”,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快速成型制造产品的技术,它将产品数字模型文件加载到3D打印机,以逐层叠加来制造三维实物产品。目前,3D打印已经广泛地应用于医疗、教育、航天、汽车等诸多产业和领域,极大地拓展了产品制造的范围和能力,也有利于实现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目标。
3D打印具有开放创新的特点。从技术特点来说,3D打印技术实现了产品设计、制造的个人化、便捷化和传播手段的互联网化,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到服务的完整产业链,发展前景在国内外得到普遍认可。与此同时,3D打印产业的发展给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难以解决的问题,遇到了显著的制度瓶颈,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调整获得持续的发展。特别是已形成的以开放设计、社会制造、定制服务为核心的3D打印开放驱动创新生态圈,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挑战也更为显著。
3D打印呈现产品设计主体社会化和行为民主化的特点。目前,涉及3D打印产品的研发,已经从仅限于专业研发生产企业或者研发机构的“封闭式”创新,发展到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产品发明活动的“开放式”创新。例如,Thingiverse等开放共享社区提供创作者交流产品设计的平台,此类网站也被称为开放创新社区,是一种允许成员免费使用发明创造的知识共享平台。在3D打印出现之前,产品发明开放共享社区就已经存在了,只不过由于产品制造一般需要专门的生产设备、专业的劳动人员以及固定的生产地点,消费者几乎不可能自己生产所需要的产品,必须由专业制造商来生产。因此,此时的开放共享社区一般只是少数生产厂家、销售者或相关的爱好者在较小的范围内共享知识、信息的一个封闭式的平台。3D打印出现之后,这种封闭式的社区环境被打破了,3D打印社会制造的特点使得每个人都能参与产品制造,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经模糊了。
3D打印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便利化,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不再受技术门槛的限制。一旦使用者获得CAD文件(计算机设计文件),在拥有3D打印机的情况下可以以较低的经济成本自助式地制造该产品,或者在没有3D打印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向Shapeways等公司提供CAD文件并由其打印从而获得该产品。由于产品制造成本低且更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传统工业模式下通过抢先进入市场或者规模效应来获取竞争优势的方式不再有效。规模效应的消失将使得智力成果开发者更加依赖知识产权来获得利润。然而,3D打印产品开发的开放性又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难度显著增加。开放创新虽然使得参与创新的主体范围增加,但是侵权风险的增加使得高强度的研发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
原本未经许可的制造产品行为及其产生的利益主要由权利人的竞争对手获取,而现在分散在各个3D打印产品个人制造者和消费者手中。如同打印机和复印机出现以后对于作品复制带来的冲击,其使得对作品复制的行为脱离了权利人的视线和控制,在众多办公室和图书馆内进行复制,3D打印也将带来民主化制造的现象。从知识产权法保护独占权利的机制看,由于制度成本的存在,法定的禁止权单独并不能起到保护的作用,在行使权利背后存在一个规模效应的问题支撑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存在产品制造的技术门槛,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专利侵权是比较困难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适用于追究所有侵权行为,而是针对规模性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只是起到规制作用的力量之一,标准、市场、代码和物理建筑同样起到规制作用,而法律是在其他手段不起作用时发挥作用。直到出现了机器印刷,否则还谈不上利用法律来保护作者就作品享有的利益,因为复制书籍是困难和费用高昂的。英国3D打印专家阿德里安·鲍耶尔(AdrianBowyer)开发的RepRap打印效果略逊色于工业化生产,但是制造成本只有原工艺的l%,说明其更能够为消费者所接受并得到广泛使用。此外,如果3D打印技术与互联网、云计算相结合,也将极大地提高使用者的制造能力,例如利用云制造可以高效合理地配置多个网络用户的3D打印制造资源,快速制造汽车等多种零部件构成的产品,使得范围广泛的使用者参与到(侵权)产品制造过程中。
知识产权制度的应对。为个人非营利使用提供的侵权豁免一直是知识产权制度中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从广义上来说,我国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的“生产经营目的”要件、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和商标法对于侵权行为属于商业行为的要求,都是对个人非营利使用行为的例外规定。即使对于美国而言,虽然其专利法没有将非营利使用作为侵权例外加以规定,但是也通过判例将“个人爱好”等非营利用途排除在侵权范围以外。
侵权风险的增加使得利益主体之间原有的平衡关系被打破。TRIpS协定第l3条、第30条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和第l7条规定的豁免制度要求,WTO成员在立法中规定的权利限制制度必须限于例外情形,并且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权利正常行使。我国专利法第ll条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侵权要件,著作权第22条等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的商业使用要求,均是对个人非商业使用提供的侵权豁免。在3D打印技术出现以前,由于个人制造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尤其是专利产品)的可能性极低,因此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确实处于例外状况,也不会显著地影响创作者的正常市场利益。对于个人非营利使用行为而言,是可以通过检验的。然而,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个人制造产品的技术和经济门槛被实质性地消除了,因此其制造行为也将不可避免地对创作者的利益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TRIpS协定上述条款所设置的利益平衡点将严重地偏向于使用者,因此WTO成员的国内立法也将不能固守原有的豁免制度,否则可能面临违反知识产权国际义务的风险。
随着3D打印技术的推广并进入消费者家庭,这种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并会愈演愈烈,广泛存在的个人3D打印行为将不受约束,仍然坚持将经营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将不合时宜。就上述“三部检验法”而言,第一步限于“例外”情形的要求就难以成立。因此,有必要对此个人非营利使用的侵权豁免给予限制或者取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产经营目的要件的撤销具有更进一步的法律意义。这不仅可以解决3D打印实施者与专利权人的冲突,而且可以为认定间接侵权提供法律基础。对于3D打印模型文档的传播者和共享该文档的网络经营者,由于其并未实施专利技术,因此不存在构成直接侵权问题,但是他们可能是3D打印模型文档传播的实际受益者。专利权人可能更愿意追究他们而非个人使用者的侵权责任。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如果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也很难得到追究。因此,如果将个人3D打印专利产品(尤其是恶意情形)界定为侵权行为,将有助于权利人通过主张间接侵权责任等方式维护其市场利益。(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强)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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