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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红高粱》电视剧剧本剽窃了电视剧《红盖头》剧本的内容,侵犯了《红盖头》剧本的著作权,东阳金百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百星公司)及编剧叶超(笔名叶镇华)将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卫视)、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凤凰传媒公司)、东阳市乐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乐花儿影视公司)、季桦(《红高粱》制片人,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综合部主任)、赵荔(《红高粱》制片人,凤凰传媒公司总裁)、赵冬苓(山东电影电视制作中心影视创作部主任)及孟凡杰(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职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制作的《红高粱》电视剧剽窃了原告的电视剧《红盖头》,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金百星公司诉称,其和天津榕树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榕树下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协议,由榕树公司将其享有的阿娜尔古丽创作的小说《红盖头》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独家授予原告享有。后由叶超完成了《红盖头》30集电视剧本的改编,并于2013年2月完成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并报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公示。2012年6月29日,叶超与山东卫视审片组人员(其中有季桦、孟凡杰等人)一起商谈事情,谈到小说《红盖头》已改编成电视剧。季桦表示希望把剧本和策划书让大家一起看看。2012年10月17日,叶超将30集的电视剧《红盖头》策划书及前10集剧本发给了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孟凡杰。
2014年12月,由山东卫视、凤凰传媒公司和乐花儿影视公司为出品人,以被告赵冬苓为编剧,以被告季桦、赵荔作为制作人拍摄的电视剧《红高粱》在北京卫视播出后,原告方金百星公司及叶超发现,电视剧《红高粱》从故事情节到人物关系、故事框架结构都跟电视剧《红盖头》剧本相似,同时制片人又是季桦。为印证侵权的事实,原告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图书大厦购买了电视剧《红高粱》的音像制品,经过详细比对,原告方认为电视剧《红高粱》中大部分内容,剽窃了电视剧《红盖头》的内容及人物关系和故事框架结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韩心)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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