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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数字技术、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以往的摄影创作和传播方式,与此同时,这把新技术革命的双刃剑也为传统的摄影著作权(版权)立法以及维权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破解新形势下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在国家版权局、中国文联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开创性地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维权模式引入到摄影版权保护中来。日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重拳出击,先后将数家违法使用会员摄影作品的单位告上法庭,竖起了由专业组织主导维权的大旗,维权优势初步显现。随着又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我们有必要对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视,以期这一有益的制度创新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以满足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新要求,构建一个完善的摄影版权保护框架,保障摄影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集体管理促进产业可持续性发展
摄影著作权是摄影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影响到摄影作品创作和传播能否实现良性循环,关系到一个国家摄影文化事业和摄影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对其进行了2次修订,使之更加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应对数字技术、互联网而引发的版权保护难题,我国于2007年加入了国际互联网条约,我国还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的成员国,基本上构筑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欧洲,至今已经走过了200多年的历程,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1847年,法国两名作曲家和一名作词家到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咖啡馆喝饮料,发现咖啡馆正在演奏他们创作的音乐。而他们事先并没有许可过这家咖啡馆表演他们的作品,也没有获得过报酬,因此,三人拒绝付账,理由是既然咖啡馆使用他们的音乐作品盈利而没有支付报酬,他们也可以不付饮料费,于是发生争议诉至法院。1849年,法国法院判决这三名作者胜诉,由此,法国最先成立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便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也便于作品的使用者履行缴纳许可费的义务。随后,世界各地纷纷仿效,陆续成立类似的机构,有效地弘扬了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推动了音乐产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词曲作者的经济利益。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会员的表演权和复制权,该协会2008年收取版税金额约为12亿美元,向会员及海外协会分配约9.4亿美元;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协会管理会员作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该协会2009年收取版税近10亿美元,向会员分配8亿美元;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2008年度收取著作权使用费1968万美元,向会员分配1570万美元。
我国是摄影大国,摄影器材的消费以及摄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都位居世界前列,摄影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中所具有的影响力越来越显著,摄影已经成为全面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一只重要力量。然而,伴随着新技术的变革和摄影文化事业空前的繁荣,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掌控却变得越来越困难,由此引发的版权纠纷也不断增加,网络虚拟世界更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据权威统计,2010年上半年,无论地方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量同比增长均超过46%,总量达到20357件,其中新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11827件,占到总量的58.1%,继去年占据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半壁江山后,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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