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如果您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感兴趣,请往下看。
近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其强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我国要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笔者认为,加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从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多个方面开展全面保护,构建一个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涵盖范围包括集成电路的内部电路连接关系、器件结构、功能模块连接关系、芯片内的信号处理流程和方法、芯片封装结构和方法等。将满足专利申请条件并适合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及时提交专利申请,实施与自身产业地位和愿景相匹配的专利布局策略,是利用专利权保护集成电路的强有力举措。
要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受到专利权的保护,集成电路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集成电路产品一般具有实用性、新颖性,但由于集成电路的技术目标是实现尽可能大的集成度,也就是一个集成电路芯片上所包含的电子元器件数量的多少,与专利审查中对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不在一条直线上,导致不少集成电路产品无法获得专利权保护。
发明专利审查对创造性的要求最高,且要经过实质性审查,审查周期相对较长。相对而言,实用新型专利被称为小发明,但不用经过实质性审查,因此可以更快获得授权。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方案不能准确地判断创造性高低的情形下,可以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集成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满足不了创造性的要求,可以继续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笔者看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工业应用上的新设计,主要是将众多的单元电路进行各种组合排列,往往会体现出一定的工业美感,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比较容易获得授权。
在集成电路产品很难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情形下,针对制造集成电路的工艺技术提交方法专利申请,不失为一种更可行的专利权保护途径。当然,集成电路的方法专利比集成电路产品专利的保护强度更弱,方法专利不能使集成电路得到充分保护,同样的集成电路产品也可用多种不同的工艺方法来制造。即便是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规避方法专利避免被诉侵权也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而且主张方法专利的侵权赔偿保护也比较难以获得胜诉。
笔者认为,由于集成电路产品自身属性限制,难以满足专利制度所提出的要求,集成电路产品的创新点并不体现在产品的外在结构和形状上,集成度高的集成电路产品往往达不到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集成电路的专利权保护在实践中很难尽如人意,众多集成电路产品往往不能通过专利权得到全面保护,需要采用其他形式保护集成电路的技术成果。
著作权保护
拓宽著作权保护范围,通过保护布图设计的方式保护集成电路,是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布图设计一般是指集成电路中各种电子元器件组合排列配置形成的工业应用图形,布图设计在集成电路芯片中表现为一定的图形。伴随计算机设计软件的发展,布图设计往往以数字化计算机代码的方式存储在计算机介质中,布图设计以计算机代码方式表现出来,布图设计因此达到著作权保护对象所必须具备的可复制性要求。而且,当布图设计被使用到集成电路产品中,可采用“反向工程”或“还原工程”的方法加以复制。从这个意义上看,著作权保护可以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当然,著作权保护集成电路也面临著作权保护不涉及作品的实用功能的限制,将具有实用性的布图设计单纯地依靠著作权保护,保护效果也很难尽如人意。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存在泾渭分明的实用与非实用的二分法界限,著作权法对集成电路的技术要素无法提供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实用价值超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而且,著作权法遵循思想与表现的二分法原则,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非常有限,对集成电路有限的表现形式的保护,也无法对集成电路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有权保护
为全面加强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专利权、著作权保护之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越来越受到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等均规定,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方式保护集成电路。我国制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样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条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遵循登记取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两项权利,即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以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商业利用权的效力是否延伸至使用了包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物品,存在不同认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将权利效力限于直接使用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上,TRIps协定将布图设计权的效力延伸至使用了包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物品,我国按照TRIps协定要求,采用比TRIps协定更严格的宽泛延伸布图设计专有权效力的规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兼具图形作品和工业产权技术功能的属性,其专有权利产生的要求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也与著作权独创性要求不同,位于著作权和传统工业产权之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获取条件包括属于设计人独立创造的非常规设计,必须投入商业实施,但不要求达到专利审查的创造性条件,这使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比获得专利权保护更为容易。同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是一种图形作品,依著作权法可以不必投入商业实施,享受著作权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工业产权,强调通过商业实施实现工业应用价值,与著作权法的要求不同。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工业化应用到集成电路产品中,体现工业产权保护的特性,这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外在特性存在显著区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保护的直接对象是布图设计,布图设计具有作品的外在特征,因此在保护中引入了著作权法中的一些原则和方法,比如原创性原则、保护复制权的方法、侵权认定遵循著作权法的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等。
笔者认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明确各国可以自由通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通过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正当竞争保护,或者通过任何其它法律或者任何上述法律的结合,对集成电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同意《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对集成电路的保护规定。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为有效提升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综合运用专利、著作权及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多种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钟小凯)
(编辑:蒋朔)
好了,关于“集成电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