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宝洁一审败诉“伊卡璐”之争》,如果您对宝洁一审败诉“伊卡璐”之争感兴趣,请往下看。
因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雪柔公司)在他类商品上注册了“伊卡璐”商标,宝洁公司将其诉上法庭,要求撤销争议商标“伊卡璐”的注册。一审败诉后,宝洁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同于之前的“玉兰油”或“沙宣”商标维权案,此次宝洁公司名下的“伊卡璐”商标再次遇到纠纷。
驰名之争
该案争议商标为第1176333号“伊卡璐”商标,由广东省潮阳市嘉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申请注册,1998年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1999年争议商标转让至广东省潮阳市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005年争议商标所有人名称依法变更为雪柔公司,其专有权期限经续展延至2018年。
而宝洁公司名下的第886050号“伊卡璐”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原由广东太阳神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4年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洁用品等商品上。2003年引证商标转让至宝洁护发产品公司,2004年转让至宝洁公司名下。
该案源于2009年,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认为“伊卡璐”作为臆造词汇是宝洁公司针对其“CLAIROL”英文商标所独创的中文商标,具有显著性,并已经与宝洁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的联系。雪柔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已经构成侵权。
据宝洁公司介绍,该公司旗下的“伊卡璐”品牌系列洗护用品于1996年在中国上市,其产品包装上标有“CLAIROL”英文标识及其对应的“伊卡璐”汉字标识。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伊卡璐”已成为知名头发洗护品牌,在同行业销售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已构成驰名商标。雪柔公司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宝洁公司的“伊卡璐”商标在字体设计上完全相同,宝洁公司认为雪柔公司此举属于恶意复制和抄袭。
由于宝洁公司提起商标争议的日期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已经超过了5年的时限,在此情况下宝洁公司的争议申请前提是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而无论是商评委还是一审法院都未认可宝洁公司名下“伊卡璐”商标的驰名程度。在引证商标被认定未构成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宝洁公司的商标争议申请因超过5年的时间上限被驳回。随后宝洁公司提起了上诉。
证据尴尬
在该案二审过程中,针对宝洁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旗下“伊卡璐”长期使用已构成驰名的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发现,证据中大量突出宝洁公司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持续使用“伊卡璐”商标,但根据其商标信息表明,宝洁公司持有的“伊卡璐”商标是在2003年之后才从广东太阳神化妆品有限公司手中转让得来,而在2003年之前,宝洁公司既未获得引证商标的转让,也没有得到广东太阳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因此1996年至1998年期间宝洁公司对“伊卡璐”商标的使用本身即属于有瑕疵的商标使用行为。据此法院认为,宝洁公司所提供的1996年至1998年期间使用“伊卡璐”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证明宝洁公司在2003年以前通过使用“伊卡璐”商标已经使其获得驰名度的证据。
对此宝洁公司方代理人表示,虽然“伊卡璐”是由广东太阳神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03年才转让至宝洁公司名下的,但该转让对在此之前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应具有追溯力,对此意见法庭当庭未予认可。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维权困局
其实作为宝洁公司倾力打造的洗发水品牌,“伊卡璐”此次并非第一次遭遇他类抢注。早在2011年宝洁公司就针对他人注册在文具类商品上的“伊卡璐”商标提起过异议,同样由于驰名度的认定问题,宝洁公司接连遭遇败诉。
宝洁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已数十年,旗下拥有数百品牌,其中已多为国内消费者所熟知。但伴随而来的是不断的商标纠纷。从早期的“汰渍”和“舒肤佳”域名遭抢注,到后来的“护士宝HUSHIBAO”商标异议案,以及不久前的“玉兰油”和“沙宣”商标争议,高昂的维权成本、一定程度上的取证困难已经成为了宝洁公司解决商标困局的掣肘,正如一位宝洁公司负责人所述:“其实宝洁公司遭受商标困扰相当严重,但是宝洁公司也不是所有的官司都去打,一般企业会对侵权的危害、官司打赢的概率等作出评估,才会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相关纠纷。”通过对近几年来宝洁公司商标涉诉案件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宝洁公司在此类案件中的获胜概率的确不高,而即便获胜也是历时数年甚至10余年之久。作为日化行业的大型跨国公司,能否在商标维权上更加有所作为,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期待着更积极的答案。(记者杨柳)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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