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中国创造何时越过盗版瓶颈》,如果您对中国创造何时越过盗版瓶颈感兴趣,请往下看。
“中国制造”的原创含量低下,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机构体制和人文环境恶劣,创造型人才难以生存;其次是应试教育只能培养思想绵羊;此处指出的是第三种状况——版权保护机制几乎形同虚设。
中国电信的“天翼”手机,剽窃“苹果”设计外形,没有“苹果”的内在品质,却以1500元的所谓低价,卖给那些手头拮据而想过“苹果”瘾的用户。这样的案例在手机制造业里,只是冰山一角,不会有任何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中国各大视频网站提供的西方电影,绝大多数没有获得版权许可,而为提防版权拥有者的追查,这些企业竟跟电信部门联手,对海外互联网设置防火墙,以致从境外根本无法浏览此类中国网站。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难以正常融入产品主体,却在这类厚黑型的外部谋略中,获得了令人惊讶的表达。
盗版碟和免费下载,乃是中国人文化消费的主要方式。这种模式貌似短期内推动了文化进步,但鉴于版权无法得到捍卫,制作者的生计难以维系,优秀作品不能诞生,文化产业无法生长,最终只能导致文化原创业萎缩,摧毁中国人消费优秀作品的权利。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早在工业生产链成型前,中国唱片工业就被盗版之火烧成了废墟,犹如一个崩塌在历史中的反面样本,向我们发出了严厉的警告。
寄生于盗版的企业,通常比原创者更为强大。剽窃能够为企业带来诸多直接利益:开发成本低廉,大幅度降低企业风险;推出“新产品”和“转型”的时间很短,节省企业时间;价格便宜的“山寨版”可以满足穷人需求,构筑廉价的文化消费市场。这种以盗版为基本生存策略的企业,犹如体积庞大的蛆群,蚕食原创机构的市场,令寄主丧失市场竞争力,最终走向死亡,而寄生虫则变得脑满肠肥起来。在中国,“山寨”不是一种耻辱,而是一种厚黑策略和流氓伦理,它甚至作为企业主津津乐道的“成功经验”,升格为自我炫示的荣耀。正是这种“山寨伦理”,悍然支撑着中国GDp的半壁江山。
在全球拥有4000多家门店的陶瓷品牌“法蓝瓷”,不断遭到中小瓷商的剽窃,但它的版权官司几乎每场必败。法院坚持偏袒地方企业,令版权法沦为一纸空文。“法蓝瓷”应对这种盗版的惟一有效策略,是不断研发和制造新型产品,令盗版者追之不及;但没有这种开发能力的企业,只能坐以待毙,成为盗版者群殴下的牺牲品。许多企业为了安全起见,被迫放弃原创而转向“山寨”,结果加剧了盗版风的炽盛。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到各种版权咨询机构、专业版权律师事务所和民事法院,再加上各类产权和版权交易中心,与版权相关的各种机构不断诞生和壮大,犹如雨后春笋;另一方面,盗版、克隆和“山寨”现象,仍然是支配中国工业制造业、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基本逻辑。甚至版权保护机构本身,都加入了版权蚕食者的雄壮行列。
现行的法律文本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网络版权更属真空地带。日本曾修订著作权法35次,韩国修订过17次,中国仅做过两次修订。更为离奇的是,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非但没有捍卫著作者的版权,反而为公权合法侵占私权大开门户。例如第48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自由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举遭到诸多音乐人的强烈抗议,认为这是将音乐人的呕心沥血之作转为音著协的“公共财产”。
1910年12月18日,努力推进“现代化”的满清帝国,参照权威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律》。作为中国首部版权法,它明确规定著作权适用范围及年限——著者死后延续30年,一旦盗版,要对出版者和销售者实施同罪惩罚。就法律的严肃性而言,中国目前的版权保护,甚至需要向晚清政府躬身学习。在一种恶劣的司法语境里,任何“创造”和“创新”都只能沦为水月镜花。文化产业发展以及制造业升级,必须越过盗版的瓶颈,从法律层面获得真正的支持,否则,中国就只能轮回于“山寨”之间,成为发达国家的低端摹本。(作者朱大可,系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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