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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大学毕业后被某科技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称:员工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的义务,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违反该商业秘密的保护协议,违约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导致商业秘密泄漏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后来,王某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将其在某科技公司掌握的工艺技术运用在产品制作过程中。某科技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王某予以拒绝,双方遂发生争议。
当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健全,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中,商业秘密通过员工的跳槽而泄露情况时有发生,给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据调查,中国商业秘密刑事案60%事关跳槽,如何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当今急需解决的问题,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这场竞争的中坚力量,有必要为企业编织从员工招聘到离职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网络。
首先,企业应通过与新入职职工签订各种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如保密协议,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其次,在员工任职期间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中具体地约定,如“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兼职,且不得以任何名义经营或参与经营与本公司竞业的企业,向该竞业的企业出资或者以其他有偿或无偿等任何方式参与竞业企业。”这种约定表面上是为了限制员工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实质上是切断员工可能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途径,或者将泄密的可能性尽可能降低。
再者,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的商业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而后,离职交清涉密资料,加强员工离职的管理,要求员工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把其负责的企业商业秘密资料全部交予接手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防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期间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http://tec.k8008.com/)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员工刚入职,任职期间,离职后“的整个过程进行规范,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起到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作用。防止员工跳槽导致商业秘密泄漏,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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