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四期)。
现将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2年区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第十四期)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双桥集贸市场大厅104号马心朋的韭菜
(一)2022年5月12日抽检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该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该局复查合格。
二、双桥集贸市场大厅108号彭彭蔬菜批发零售部的豇豆
(一)2022年5月12日抽检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该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该局复查合格。
三、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蜀岗万达店的年糕
(一)2022年5月3日抽检的年糕,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该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该局复查合格。
四、小菜园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吾悦店的年糕
(一)2022年4月24日抽检的年糕,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该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该局复查合格。
五、扬州市邗江区四季园农贸市场石祥金的尖椒
(一)2022年5月12日抽检的尖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该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该局复查合格。
六、邗江区刘自香蔬菜配送中心的生姜
(一)2022年5月12日抽检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该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该局复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