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天津市武清区张爱兵水果批发部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通告显示,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经营企业的花甜瓜产品(抽样单编号:SC22120000110330349)被判定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张爱兵水果批发部经营的花甜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花甜瓜(抽样单编号:SC22120000110330349,购进日期2022-04-17),不合格项目: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购进花甜瓜(购进日期2022-04-17)75kg,购进单价***元/kg,截至案发,上述花甜瓜(购进日期2022-04-17)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15元/kg。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花甜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2.罚款6000元。并于2022年7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罚〔2022〕3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整改,经当事人排查,造成上述批次花甜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不是该店添加导致,但是当事人因索证索票不齐无法追溯。当事人立即整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