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C22120113115202022)。
通告显示,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DC22120113115202022)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自制油条(生产日期:2022-04-19)。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悦食坊餐饮店。该批次油条经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100mg/kg,实测结果为193m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5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制售的涉案油条货值金额150元,全部售出,违法所得50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召回不合格产品,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悦食坊餐饮店制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油条,系超量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