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明星为汽车品牌拍摄的“小满”广告被博主“北大满哥”指责抄袭其文案,最终以广告主、广告制作方发布道歉声明,参演明星公开声明尊重原创,“北大满哥”宣布免费授权使用文案结束。
尽管这场广告文案抄袭事件引发的风波已过,但相关的版权问题仍然值得思考。“北大满哥”视频文案是否构成作品?广告主、广告制作方和参演明星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各方可能承担何种责任?侵权风险应当如何预防?上述问题亟须明确,此次事件也充分说明,著作权合规工作应当引起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高度重视。
“北大满哥”视频文案是否构成作品?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存在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体到本次事件,“北大满哥”2021年5月21日所发布视频中的文案在向观众科普知识的同时具有一定文学性,且以“字幕+朗读”的形式向观众呈现,是一种文字表达。该文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并不等同于“绝对原创”,在笔者看来,“北大满哥”的文案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至少构成汇编作品。事件发生后,有网友指称早在2016年,就已经有人发布过相似的内容,且文案最后的佳句“花未全开月未圆”也来自古人之手。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满哥在创作时确实借鉴了前人的部分表达,但只要该文案相较于过去的作品形成了可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并且差异之处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就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退一步讲,即使“北大满哥”文案中的每一句话都能通过各种渠道找到类似的表达,对这些信息片段的重新编排也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相关成果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本次事件中,笔者认为,“小满”广告仅为对“北大满哥”文案的复制,未能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此种使用行为既未获得原作者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涉嫌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告文案涉嫌侵权,谁来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在“小满”广告视频的制作与发布过程中,汽车品牌方奥迪是广告行为的策划者和受益人,广告公司复制了相关文案,参演明星是视频中的表演者且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了最终视频。三者共同实施了受著作财产权控制的行为且均没有为原作者署名,需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责任。但由于三者主观状态存在区别,具体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过错情况承担。
广告公司是该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奥迪发布的致歉声明,涉嫌侵权的视频系由广告公司提报并执行。广告公司显然就相关文案实施了受《著作权法》控制的“复制”行为,且由于两文案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可以认定其主观状态为明知,理应对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品牌方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移转至广告公司。奥迪公司作为品牌方,是该行为的直接受益者,但由于其并非“复制”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委托创作合同。对于广告公司的行为,其主观上很有可能不知情。如果其不知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等方式移转至广告公司。
广告参演明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移转至委托方。参演明星是广告视频的表演者,但表演权仅控制公开现场表演行为,通过互联网传播相关表演不构成表演权侵权。参演明星通过个人抖音账号发布广告视频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涉嫌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鉴于原短视频传播面较窄,且需观看后才能得知文案内容,难以通过通常方式检索审查,其主观上不知情的可能性较高。如果其不知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等方式移转至品牌方,最终可能会由广告公司承担。
广告发布如何实现版权合规?
对于品牌方而言,根据内容来源不同,其既可能是内容的提供者(例如品牌方指定要求使用某一作品),也可能单纯是内容的使用者。对于第一种情况,若涉及他人作品,应提前协商获得授权,尤其是在广告传播范围较大、影响面较广的情况下,最好取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审查并保留权利人的创作证据和权利证明,以确保权利行使的合规性。
如果相关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创作,一方面应当约定广告公司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要求广告公司保障相关内容的独创性;另一方面,为了最大化预防风险,建议品牌方自身也要对相关素材进行基础性合规审核,以此规避广告公司的重大审核疏漏。
对于广告公司而言,其内容主要来源于职务作品,因此相较于外部授权,内部的风险管控更为关键。笔者有以下建议:其一,提升员工著作权合规意识。通过对员工进行著作权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形成尊重原创的工作氛围和创作生态。其二,建立内容审核机制。要求员工保留工作日志、任务安排、思路草稿等创作证据,由公司法务人员做好日常合规审核工作。其三,建立著作权合规倒逼机制。广告公司应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员工纪律与责任承担,约定因员工抄袭等侵权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提高员工对合规工作的重视程度。
对于作为表演者的代言人而言,在与品牌方签订广告代言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要求品牌方对相关创意文案、视频剧本等合作素材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对于演唱歌曲、朗读文字、表演舞蹈等明显涉及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合作,作为表演者的代言人应严格审核相关作品权利来源的合法正当性。尤其是在最终成果需使用代言人个人账号发布的情况下,代言人的身份不再是单纯的表演者,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代言人需要就广告内容承担审查职责。
(作者于波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嘉敏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20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