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千里江山图》为蓝本的舞蹈诗剧《只此青绿》因疑似被抄袭再上热搜。《只此青绿》总编导周莉亚认定浙江少儿频道节目《双香径》与《只此青绿》“高达99%”重合,且对方还在显著位置标注“原创”。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抄袭?抄袭他人作品,侵权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尊重版权、保护原创方面,还应怎么做?律师行业的政协委员作出了解读。
如何判定作品是否抄袭?
“只从已有的新闻报道截图来看,《只此青绿》与《双香径》这两个作品的舞蹈动作、服饰造型确实是高度相似,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表示。
“要判断舞蹈的独创性部分是否实质性相似,通常需要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结合,比对两部舞蹈的动作、编排、背景音乐、灯光、演员表情、演员服装等元素是否高度相似。”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表示。
在沈腾看来,《双香径》涉嫌侵犯了《只此青绿》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表演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只此青绿》出品方之一、中国东方演艺集团5月25日发表声明,呼吁支持原创,并表示已启动全面维权行动。
“全面维权”在维哪些权?
从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发表的声明中不难看出,此次版权方本着“旧账新账一起算”的态度,坚决向抄袭侵权行为说“不”。
“这些维权行动主要涉及两部法律,即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刘红宇表示,商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承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而一个商标虽然没有经过注册,但是权利人已经开始使用并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影响,法律也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刘红宇进一步解释称,就《只此青绿》这个节目而言,作为一个广受欢迎、独具特色节目的名称,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我大致检索了一下‘只此青绿’商标的注册情况,数据库显示所有的‘只此青绿’商标都是在节目公演、全国巡演之后才提交注册的。”在刘红宇看来,“只此青绿”的著作权人有理由认为这些申请、抢注“只此青绿”商标的主体,涉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如何维权?沈腾表示,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情形或宣告商标无效程序进行维权,同时,对于以恶意抢注商标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举报维权、刑事立案等方式进行维权。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既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那为什么《只此青绿》的著作权人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呢?
“因为舞蹈作品普遍面临一个维权难点,那就是很难直接确定谁是著作权人。”刘红宇表示,著作权法对于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没有明确规定,舞蹈作品的编导、主持创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创作小集体等都有可能是著作权人,一旦没法证明著作权人,便无权提起诉讼。“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以证明著作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供便利。”
抵制剽窃、打击盗版,还应怎么做?
目前,随着抄袭、剽窃事件频发,社会各界在抵制剽窃、打击盗版上的态度也高度一致。对此,刘红宇建议加强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建立版权参考定价机制。
刘红宇进一步解释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惩罚力度,往往取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高低,但近两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整体不高。“由于相关版权缺乏价格参考机制,难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由于侵权者与版权直接有关的获益难以计算,法院难以认定侵权者获益;很多版权一直自用并没有对外进行商业许可,很难找到参考价格,最终的结果就导致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法院酌定或者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刘红宇表示,加强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建立版权参考定价机制,让各个版权能有对应的市场价值参考坐标,将对确定版权权利人的损失、提高损害赔偿金额、加大侵权人侵权成本具有重要积极的意义,从而更好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
沈腾对此持同样观点。在他看来,当前,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侵权主体隐蔽复杂、惩戒力度不够等原因,致使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加之网络使得侵权没有地域限制,侵权人与著作权人可能在地理位置上相距甚远,取证困难也导致著作权保护启动阶段初期投入较大,维权成本高昂。
沈腾建议,首先,司法机构应探索案件繁简分流的审判新机制,为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提供方便,适当提高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著作权领域监管,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积极创造和谐清朗的文化创作环境。
“另外,还应针对恶意侵权人和侵权平台设置‘黑名单’惩戒制度;对明显、恶意、严重的侵权抄袭行为,进行行业惩戒,鼓励和引导文化产业生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沈腾建议。本报融媒体记者 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