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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频遭冒用,法院支招辨“李鬼”

五常大米、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舟山带鱼……近年来,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逐渐成为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但随之而来的商标被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等问题也层出不穷,“李逵”“李鬼”真假难辨,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难度不断升级。

4月24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召开“涉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民事案件典型案例”通报会,介绍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民事案件特点,发布典型案例,以期推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应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

据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元田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地理标志被明确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并逐渐演变成产权保护制度,主要用来保护特定产区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等。截至2021年8月底,我国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产品2482个,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达到6381件。

自2012年以来,西城法院共受理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283件,涉及五常大米、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临安山核桃、霍山石斛、舟山带鱼等数十种地理标志,整体呈现案件类型集中、批量诉讼集中,被控侵权商家分布广泛、权利人维权难度大,被控侵权人抗辩难度大等特点。

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张燕燕建议,多方主体应共同维护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其中,产、供、销各方规范合法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规范自身生产销售的经营行为;行业协会不断完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增强地理标志的可识别度和可信赖度;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供、销相关从业者的监管力度;法院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大商标侵权惩戒力度,加深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深度。

发布会上,西城法院还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

印制包装应规范,“搭便车”行为易侵权

“五常大米”是我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特产,也是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市大米协会起诉称,2018年5月,该协会发现山西某公司于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东北五常大米”,要求被告山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0万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大米产品确系山西某公司于某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外包装是该公司自行印制并使用。包装袋正面左上角标有该公司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九州香”商标,右边竖列印有“古法自然稻花香大米源于黑龙江五常”,其中“五常”二字较其他字体更大、更明显,且用方框予以标示,包装袋背面标有种植基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西某公司使用“五常”标识并未经过证明商标权利人同意。

最终,西城法院认定山西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的侵害。判决山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000元。

法官解释,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人使用其自身的商标及“五常”标注方式不规范,容易让社会公众对产品品质和产地产生误认。同时,被控侵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符合“五常大米”特定品质,也未与权利人履行规定的申请手续。综上,本案被控侵权人的使用方式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链接标题勿随意,混淆视听也侵权

“库尔勒香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诉称,被告某农业公司未经其允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果蔬专营店”,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介绍“河北赵县雪花梨、皇冠梨、鸭梨、早酥梨、库尔勒香梨6000g”,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相关农业公司抗辩称,自己销售的梨商品包装上未使用任何与“库尔勒香梨”相同相似的文字,不构成侵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店铺销售的香梨产自库尔勒地区,虽然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库尔勒香梨”字样,但是在商品链接标题上显著使用了“库尔勒香梨”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果蔬专营店”售卖的香梨产自“库尔勒香梨”原产地,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该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250元。

法官解释,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时,一旦链接标题或关键词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容易误认商品来源的情况,就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侵权方式体现了线上销售的特点,线上销售为了检索方便,普遍做法是给商品销售链接“起标题”、设置“关键词”,以便消费者能迅速在海量商品中查找到需要的商品。但是在设置关键词、链接标题之时,销售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万不可随意设置链接标题及关键词。

散装茶叶盒装卖,新加包装仍担责

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03年注册了“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0年7月,该协会发现某电商平台店铺“琛牌茶叶专营店”内销售的“新茶上市信阳毛尖250克封口袋装散茶礼盒”产品,包装礼盒上使用“信阳毛尖”字样,故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店铺经营者某茶叶公司停止销售产品,停止非法使用“信阳毛尖”商标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茶叶公司于电商平台购买包装礼盒,散装茶叶则来源于某农业合作社,后期进行重新包装并在电商平台店铺中销售。最终,法院认定某茶叶公司进货散装茶叶,将散装茶叶重新包装,突出使用“信阳毛尖”标识的行为,在未能证明被控侵权的茶叶来源于“信阳毛尖”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也不能证明其产品符合“信阳毛尖”的品质要求的情况下,构成侵犯“信阳毛尖”的证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了“信阳毛尖”商标知名度、宣传力度、被告侵权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持续时间、销售额、侵权方式等因素,判令赔偿损失25000元。

法官解析称,农产品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既可以散装售卖,也可以包装后销售,而在销售商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加包装、傍名牌”的销售乱象。本案中,销售商自行购置散装茶叶及带有“信阳毛尖”标识的包装礼盒,整合之后在某电商平台上售卖“信阳毛尖”产品,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商家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信阳毛尖”指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特定的品质要求,因此商家已经构成对于“信阳毛尖”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李彬彬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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