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商标维权乱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商标权利人要把控住委托维权的方向、范围、尺度和力度。
日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多家四川商户。12月25日下午,记者对话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董事长左正飞。其回应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维权过程中,正尚律和已完全歪曲公司正当维权、保护品牌的初心。(据12月25日澎湃新闻报道)
这阵子,有关商标维权的热点一个接着一个,不断搅动着舆论场。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协会的“维权”乱象刚见消停,“青花椒”商标维权纠纷又续上了火力,暴露出“打开方式”不正确、偏离正常的维权轨道等问题。
如今,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董事长左正飞表态要“撤回全部诉讼”,这一结果固然可以给相关的维权争议画上句号,可以让那些被告商户松一口气,但社会对于此事的反思不能结束。
在“青花椒”商标维权争议中,很多人关注讨论的是:青花椒作为一种食材,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川渝等地是青花椒产区,不少川菜品类中都使用青花椒,餐饮经营者按照传统惯例在菜名、店铺名称等载体中合理使用“青花椒”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处理“青花椒”的在先使用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实,依据《商标法》,不难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青花椒作为一种作料或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用于注册调味品商标,但青花椒不是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在餐饮行业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性和显著性,因而,青花椒可以被注册为餐饮商标;没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餐饮经营者当然可以在菜单等载体上正当使用青花椒字样,以表明菜品的原料特色,但却不可以在店铺字号名称中突出使用青花椒字样,更不能把青花椒包装成专用权形象,误导他人,销售青花椒的字号使用权,在市场上进行推广,收取加盟费、会员费等;在“青花椒”商标注册之前,一些已经使用青花椒做字号名称的,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比之上述问题,更应关注的是,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在商标维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完全“外包”方式。由于嫌之前由公司主导的维权成本高、效率低,万翠堂公司从去年开始,和正尚律和知识产权公司合作,由正尚律和知识产权公司全风险代理万翠堂公司的商标、专利等维权诉讼及非诉讼维权业务。在这种“外包”模式下,正尚律和公司多告多得、多“赢”多得,很容易陷入大撒网起诉模式,即凡是跟“青花椒”沾点边的,就有枣没枣打一杆子,打到的“枣”就是赚的。如此打法,很容易越界,形成过度维权、“碰瓷”式维权,背离商标维权的初衷,误伤一些经营者的合法正当使用权益,扰乱商标使用管理秩序。万翠堂公司的问题在于,图省事省心,大撒把,完全放手受委托人四处“维权”,对“外包”维权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受委托人滥用“外包权”,把商标维权当成了一门“反客为主”的生意。
之前,在一些商标维权乱象中,也出现过“外包”维权的影子。可以说,“外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商标维权乱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商标是知识产权,是软实力的表现,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保护,权利人也可以与专业机构合作维权,但合作维权不能变成权利人的委托后不管,不能变成受委托人的放飞式维权、刮地皮式维权,权利人要谨防商标维权“外包”把“青花椒”碰成“青花瓷”,要把控住委托维权的方向、范围、尺度和力度。作者/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