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蒙古知识产权局监察处2021年的行动计划,在乌兰巴托运营的37个EFM广播电台接受了检查。
蒙古《广播法(Өргөн нэвтрүүлгийн тухай хуулийн)》第14条规定了以侵犯版权为由的处罚:
第14条第1款规定,“除《营业执照法(Аж ахуйн үйл ажиллагааны тусгай зөвшөөрлийн тухай хуулийн)》第13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基于以下理由,许可证最多可暂停90天”;
第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屡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被相关专业组织认定”的情况——国家监察员的结论已提交给通信监管委员会的,许可证最多可暂停30天。
经查,27家注册电台与蒙古作家、作曲家、出版商、非政府组织、录音室和诗人签订了合同,但未与外国的权利人签订版权协议。国家监察员的建议是在确定上述共同缺陷后提交的。(编译自www.ipom.gov.mn)
翻译:程昱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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