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默沙东(MSD)与药品专利池组织(MPP)公布了一份自愿许可协议。媒体大肆报道称,MSD将与贫穷国家分享新冠肺炎治疗药物莫努匹韦(Molnupiravir)的配方。
然而,仔细研究MSD-MPP协议不难发现,协议覆盖的国家范围有限、许可费不合理且存在反竞争条款。
民间社会组织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来自国际治疗倡导联盟(ITPC)的谢尔盖·康德拉图克(Sergey Kondratuk)将这份自愿许可协议称为“一匹守卫市场的狼,但它却把自己打扮成一只意在扩大获取范围的羔羊”。
10月初,MSD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披露了第3期研究的中期分析结果,即莫努匹韦将轻度至中度新冠肺炎患者的住院或死亡风险降低了约50%。
在MSD-MPP协议宣布之前,MSD已与8家印度仿制药公司签订了双边协议,以生产并向104个国家供应产品。
然而,专家表示,鉴于MSD在印度及其他地区持有的专利组合较薄弱,印度其他几家仿制药制造商已准备好冒风险推出产品。
MSD-MPP协议的范围
MSD-MPP许可(主协议)允许MPP向某些活性药物成分(API)和成品制造商(次级被许可人)授予付费分售许可,以便将API或成品供应给需要用其治疗新冠肺炎的“领土”。“领土”指协议中的105个国家。
根据MSD-MPP的自愿许可协议,次级被许可人只能向协议中的105个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LMIC)供货,仅比MSD之前的双边协议多一个国家。在这些国家中,MSD仅在印度、南非、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牙买加、巴基斯坦和委内瑞拉提交了专利申请。
在这105个国家中,有46个国家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LDC),无论专利状态如何,这些最不发达国家都享有完全豁免,无需提供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协议列出的许多其他国家,制药公司很少提交专利申请。
引人注目的是,自愿许可中的领土主要涵盖低收入国家。但专家表示,要使莫努匹韦有效,必须尽早进行服用,这需要强大的检测能力。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此类检测在这些国家极为有限。根据位于日内瓦的创新诊断基金会(FIND)的数据,低收入国家每10万人中仅约有10人获得检测。
印度也包含在自愿许可的领土内。在印度,有两项相关专利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号为201717025098的专利申请涉及病毒感染的治疗和预防,要求保护N4-羟基胞苷衍生物、组合物和与其相关的方法。
另一项申请号为202017019418的专利申请明确要求保护已存在50多年的莫努匹韦和β-D-N4-羟基胞苷的其他衍生物。
在南非,自愿许可只给公共部门供应API或成品。在印度尼西亚,唯一一件相关的专利申请也遭到了驳回。
被排除在外的国家
大量发展中国家被排除在许可供应之外,特别是拉丁美洲的中上收入国家。然而,被排除在许可之外的中等收入国家在2021年上半年有3000万感染病例,占中低收入国家所有感染病例的50%。
根据分售许可协议第2.6段,被许可方只能在不“(1)侵犯专利和(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和(或)(2)盗用MSD专有技术”的情况下向被排除在外的国家供应”。
许可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设定标准是,协议国的政府实体和公共购买者为净销售额的5%,协议国的商业实体为净销售额的10%。在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时,这些特许权使用费才适用。
与MPP之前的许可(其中一些免特许权使用费)相比,拟议的特许权使用费非常高,并将市场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
MPP的专家咨询小组本身也指出,“无论制造国或销售国的专利状况如何,协议均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与MPP仅在专利有效时才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做法背道而驰。”
特许权使用费(一旦适用)的终止日为(以较晚者为准):(a)最后一项专利到期、无效或放弃之日;(b)自产品在协议涵盖的国家/地区首次商业销售起10年后;或(c)产品在协议涵盖的国家/地区的监管排他性到期之日。
由于专利定义广泛并且MSD会进一步提交专利申请,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期限会进一步延长。
制造商
许可表示将允许更多的制造商生产药物。实际上,在没有专利的情况下,任何制造商都可以自由生产。最不发达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于实施、应用或强制执行药品专利保护。即使在已有申请/授权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使用异议和强制许可等灵活性措施。
此外,根据分售许可协议(第3.3段)的规定,API和产品的制造必须符合WHO资格预审或严格监管机构(SRA)的标准。只有在产品获得WHO资格预审或SRA批准,或者通过WHO或SRA获得任何临时或紧急使用授权的情况下,产品才可以销售。
迄今为止,MPP许可的主要获得者是印度制药公司。
破坏TRIPS灵活性
分售许可协议第10.3(g)段规定,如果获得许可的制造商向法院或其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对专利中的任何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可执行性或范围提出质疑”,MPP有权终止已授予给制造商的分售许可协议。
MPP的专家咨询小组在其报告中指出,“该规定违背MPP章程中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灵活性兼容并与其他准入机制互补的核心原则”,并且“可能会在许多领域引发竞争法争议”。
MPP董事会也同意这一评估,指出“挑战终止条款(termination‐for‐challengeprovision)与MPP的核心原则背道而驰”,并且“MPP有权但没有义务在遇到挑战时终止分售许可”。
尽管董事会呼吁MPP与MSD及其上游许可方合作取消该条款,但其已对药品的获取和MPP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的作用造成了重大损害。
令人担忧的是,分售许可协议还承认MSD和埃默里大学的非营利性生物技术公司DRIVE是“第三方受益人”,“有权与MPP一样自行执行协议的条款和规定”。
就MPP而言,上述协议向大型药企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MPP愿意在任何核心原则上妥协以获得自愿许可。(编译自www.twn.my)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