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服务提供商为提供搜索服务,以远小于原图尺寸、远低于原图分辨率的方式提供缩略图,可以构成对原图的合理使用,不侵犯原图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的合法性已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确认。但是,如果搜索服务提供商在上述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致使用户在点击该缩略图时,直接跳转到广告页面,该行为是否仍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呢?今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360图片搜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回答了这一问题。
该案原告陈某某是“玉佛寺觉醒大和尚杨枝甘露”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图片原始发布在人民网图说中国论坛。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是“360搜索”的主办单位,可以提供关键词图片搜索服务。陈某某诉称,以“上海玉佛寺”“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移动”等关键词在“360搜索”进行图片检索,奇虎公司提供的缩略图结果中,包含了其拍摄的涉案图片。奇虎公司在部分涉案图片缩略图上标注“广告”,并加载了透明广告链接图层,点击缩略图,不能点击缩略图本身,而是点击了透明图层上的链接,跳转到第三方广告页面。陈某某认为,奇虎公司的该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陈某某的这一主张,判决奇虎公司赔偿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缩略图是原图的“缩小版”,以存储的方式存在于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中。搜索服务提供商将缩略图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无疑提供了原作品的复制件,实施了受著作权法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搜索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当为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合理使用。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借鉴美国版权法中分析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来检验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包括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其中,第一个要素与第四个要素的分析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尤为重要。从“四要素”角度出发,提供缩略图构成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用户大致了解原图的内容,以确定是否前往其所在网站进行观看,而非单纯地原样再现原图的美感。因此,该行为对原图的利用实现了从展示美学价值到提高搜索效率的“转换”,而这种“转换”使得对缩略图的利用产生了不同于原图的功能和价值,但与此同时,又不会对原图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但是,当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缩略图的目的不在于完成搜索服务,而是在其上加载广告链接以吸引用户进入相关广告页面时,该行为的目的脱离了合理使用所能容忍的范围。虽然以广告为目的使用缩略图也不同于原图作者的创作目的,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仅仅是将原图当作营利工具,不但挤压了原图版权人以同样方式利用其作品获利的空间,还有可能降低他人对原图的评价,损害原图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也并不完全排斥商业性使用原作品的行为,但其前提仍然是,使用人“转换”出了积极的价值增量,使得社会公众可以从中获益,并且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搜索服务提供商在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除了有利于其自身进行广告推广以外,对于进行搜索的用户和原图版权人而言并没有产生应有的积极意义。对于用户而言,其进行图片检索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找到缩略图,而是为了找到原图;对于原图版权人而言,由于用户搜索到缩略图后不能进一步跳转到原图链接,原图版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实现。由此可见,在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不是著作权法所能豁免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图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张立新 阮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