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修改工作持续十年的新《著作权法》正式生效。与前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相比,此次修法准备时间最长,修改条文最多,修法过程最具开放性。新《著作权法》契合了“十四五”规划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的要求,对于促进新时代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最大化保障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从本质上来看,著作权属于私权的范畴,《民法典》为著作权设置了专门章节,也反映了这一点。不仅如此,强调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也有助于形成激励机制,提升著作权人投入创作与创新的积极性。不过,作品也是一种公共产品,承载着满足公众文化需求以及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因而在例外情形下允许适度限制著作权人的自由处分。这需要办案机关在发生版权侵权时,依据新《著作权法》准确作出认定。
丰富治理版权侵权的领域和机制。随着网络技术的更迭和升级,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逐渐渗透到著作权领域。在这一背景下,新《著作权法》已不同程度地作出回应。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因而版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密切关注新兴技术的发展动态,通过常态化地相互交流、研讨、分享经验等方式,就案件的移送、侵权认定、协同办理以及尽快修复受损权益等达成共识,提高版权保护的水平。
提升版权运用和转化的层次。版权资源到底能够给社会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取决于版权运用和转化的层次。为此,版权行政机关要从整体上把握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将自身打造成“服务者”的角色。在此基础上,一是要依托科技构建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办理平台,简化作品登记、著作权合同等手续,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二是要健全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社会组织,激活社会组织服务版权企业的功能;三是要总结、推广部分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从而统筹推进全国范围内版权运用和转化的产业化与高质化。
主动融入并推动国际版权条约的完备。从国际版权条约的引入来看,至少在关键条款上保持趋同性是各国版权法不断发展的基本趋势,这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就涉外版权纠纷达成共识,共同促进版权贸易的繁荣。我国在充分认识这一趋势的基础上,主动将部分国际版权条约引入了新《著作权法》,实现了国际版权条约的“本土化”。同时,随着我国版权制度的日益健全以及综合国力的迅速提升,还要更为充分地履行国际版权义务,根据国际版权实践的变化,及时推动国际版权条约的修改或制定。
数据显示,从2019年至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创新指数连续两年保持在第14位;从2018年至2020年,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7.37%、7.39%、7.39%。有理由相信,新《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保障。作者:唐益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