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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版权保护,须考虑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4月23日,#500余名艺人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登至微博热搜榜首,腾讯、爱奇艺等视频平台联合500多位艺人,共同发布倡议书,这是继4月9日后,长视频平台再次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

本是一次对于规范著作权保护的正向倡议,可网上舆论却走向了另一条道路。部分网友认为这是长视频平台的划蛋糕垄断行为,背后是商业逻辑在推动;也有不少网友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抑制了创作者的热情,表达出对二次创作的担忧。

这些争议背后的矛盾焦点在于短视频侵权的界限问题。倡议书中明确提出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以及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与演员相关的拍摄花絮、现场物料等都应该进行清理。但一个“等”字让侵权界限蒙上了一层模糊面纱,短视频创作者应该在哪一范围内才能进行自由的创作?

目前没有针对短视频版权问题的专项法规,但在《著作权法》中仍然有迹可循。即将施行的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我们提倡尊重版权,但法律也赋予了我们合法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

不过在最关键的界限问题上,这项条文却用了模棱两可的“适当”一词。如何理解“等”和“适当”这两个法律条文中的宽松表达?对版权保护不该是单维的,而应该放到更宽广的场景进行考察,在合法的基础上,合理应该成为关键。宽松表达的背后是对部分短视频影视内容创作的弹性规制,在我国,其建立在“适当引用”“创作自由”等合理性基础之上,但在我国,合理使用目前仍存在局限。

美国版权法下的“四要素检测”也许可以给我们一些思考,从“转换性使用”“使用素材性质”“使用素材比例”“对原作品的影响”等方面,在保障长视频著作权同时,兼顾短视频创作所带动的创新热情,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共生平衡点。合理的宽松不能异化成灰色地带,相关条例的完善是短视频健康传播的基础,不能让合理使用成为“免罪金牌”。诚然,类似于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影视片段合集、涉及剧透,毫无内容产出的影视短视频应该受到抵制,而对于那些深入剖析、具有较多个人创作内容且未用于盈利的作品应该网开一面,给予更多的宽容。

短视频作为新媒体环境下大众文化产业,还需要从“合情”的角度加以审视。许多短视频的影视创作是“为爱发电”,是为同一趣缘群体下的人们提供消遣娱乐的重要形式,如拉郎视频、影视混剪,对于原影视作品的替代度低,甚至激发了大众观看原片的兴趣,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利于维持影视市场的活力,毕竟,若是没有许多短视频创作者为爱发电,许多影视剧只能成为沧海遗珠。

新媒体的迅速发展,短视频侵权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倡导本身对著作权正确导向有积极作用,但其落实仍需要从“合法”“合理”“合情”的维度进行完善,建立更加明确的界定标准,将此“剑”关进笼子里,但也要在严格和人性化之间开一扇小窗,为长、短视频平台、影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造健康环境。文/李易蔓(华中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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