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比利时的多项研究表明,该国需要将其涉及不正当贸易行为的各种国家法律制度与欧盟的适用要求保持一致。下文介绍了在比利时如何处理针对作品的寄生复制(parasiticcopy)行为。
立法背景
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复制或模仿另一方的创作。但是,自由复制原则存在如下两种例外情况:
-如果复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么这种行为是禁止的;
-如果复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诚实和公平贸易惯例,那么这种行为是禁止的。
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不公平贸易的行为,人们必须要参考《经济法典》(BEC)。该法律通过制定以下方面的规则来禁止企业对消费者以及企业对企业关系中的不公平行为:
-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误导性或侵略性的市场行为;
-经济依赖的滥用。
尽管BEC列出了许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行为,但该法律对于寄生复制的概念涵盖了哪些类型的不公平行为的规定是含糊不清的。
判例法
判例法(尤其是上诉法院于2009年5月29日作出的裁决)就如何禁止工业和商业事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诚实行为这一问题仅提供了较少的指导。
该判例法指出:“如果卖方自己没有做出创造性的努力,而是直接从另一卖方创造经济价值的重大努力或投资中获益,那么该卖方尚未构成违反公平贸易惯例的行为。但是,法官可以基于除复制之外的其他原因来裁定这种行为是不公平的。这些其他原因包括否认他人拥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行为。”
在这方面,一个有趣的案例是Marche-en-Famenne商业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判决。Green Energy for Life公司(一家活跃于太阳能电池板领域但未获得必要资格的公司)被判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公司复制了其竞争对手Green Energy 4 Seasons公司的公司名称、采购订单、促销材料、广告标语和合同前文件。
Green Energy 4 Seasons公司拥有两个较早的欧盟注册商标,分别是文字商标GREEN ENERGY 4 SEASONS和一个图形商标,主要适用于第9类、第11类和第37类下的商品和服务。
Green Energy 4 Seasons公司声称Green Energy for Life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的商业惯例,并获得了成功。法院命令Green Energy for Life公司停止使用其当前的名称作为公司名称、商号甚至域名。
尽管法院谴责寄生复制的行为,但称此案中的某些复制行为(例如复制一般条款和条件)是合法的。然而,作为Green Energy 4 Seasons公司的前雇员,Green Energy for Life公司的创始人访问了Green Energy 4 Seasons公司的机密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其新的商业活动中。因此,法院裁定,Green Energy for Life公司复制Green Energy 4 Seasons公司的采购订单、促销材料和网页的行为属于寄生竞争(parasitic competition)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用的原则是,如果复制行为存在使公众产生混淆的风险,那么就必须禁止这种行为。(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