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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堆”“丁真”“姚安娜”等商标,为啥不能抢注?

“IP”在法律层面上是什么意思呢?把影视剧作品剪辑、切条后搬运到短视频平台,会侵犯知识产权吗?可以抢先注册“三星堆”“丁真”“姚安娜”等商标吗……4月26日,正义网邀请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徐紫麟、雷瑶,开讲第十七期检察官公开课,带你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据了解,2020年11月,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专业化办案团队强化综合司法保护。此外,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918件7155人,起诉5847件12163人。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徐紫麟表示:“可以说现在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司法全保护时代。”

影视作品的“剪刀手”“搬运工”或涉嫌侵权

“短视频追剧”已经成为当下许多人喜爱的追剧方式,“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某某带你看电视剧”等短视频在各个网络平台“野蛮生长”。面对这种现象,雷瑶认为,把影视作品剪辑、切条后搬运到短视频平台,不仅涉嫌民事侵权,而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短视频平台常见的剪辑和搬运的影视作品,雷瑶介绍,有三类视频剪辑并上传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第一类为纯剪辑类视频,即单纯保留影视作品中的特定情节加以拼贴,常见形式如单人特辑。此类剪辑最容易侵犯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第二类为点评类视频,即盘点、概述、评论特定影视作品,并选取影片中的经典片段加以评述,常见形式如“五分钟带你看完某电影”等。此类剪辑可能侵犯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

第三类为二次创作类,即创作者将多个影视作品片段组合加工,演绎生成新的故事,如CP向剪辑。此类剪辑可能歪曲、篡改原剧情及人物角色设定,故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改编权,若剪辑视频通过网络交互式传播,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雷瑶进一步解释,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12种情形。“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大家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所规定的“适当引用”呢?雷瑶表示,通常情况下,“适当引用”意味着:

①引用长度合理,不允许完全或主要以他人作品代替个人创作。将他人作品中的内容单纯加以拼接的行为,不构成适当引用。

②引用目的合理,应当限于“介绍、评论和说明”,而不是单纯向读者展现被引作品本身,导致新作品与原作品在市场上形成竞争。

③长度服务于目的,即允许引用作品的长度和比例,应当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合理需要。

譬如,在判断刚才上文提到的点评类、二次创作类视频是否侵权时,应当特别注意引用目的,判断其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内在功能、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简单来说,就是“以新换旧”的转换,就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部分邻接权人的特定权利,可能会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三星堆”等商标不能随意注册

近期,四川三星堆遗址新一轮考古工作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三星堆”相关商标竟引起了“抢注”热潮。与此同时,近些年涉及商标权的纠纷案也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如“茶颜观色”与“茶颜悦色”商标权纠纷案,“Dilidili”与“Bilibili”商标权纠纷案,网红少年“丁真”被抢注商标等。那么,对于商标注册,法律上有哪些规定?“三星堆”“姚安娜”“丁真”等为啥不可以抢注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重要身份标识之一,可以区别不同公司的产品,影响着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购买。”徐紫麟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徐紫麟表示,虽然商标法规定的可用作商标注册的要素范围比较广泛,但是若涉及商标不予注册事由中的绝对条件(如“不良影响”条款)与相对条件(如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时,这类商标不能注册。例如,“三星堆”作为我国和世界文化遗产,素有“长江文明之源”之美誉,承载着华夏儿女特殊的历史情愫和民族文化情结,如果允许随意注册该商标将对我国政治、文化等社会风尚产生不良影响, 因而此类商标不能随意注册。

而“丁真”“姚安娜”等这类商标抢注会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权利人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提出异议,则该类商标也不能被核准注册。

此外,普通商标还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2021年3月1日起,任何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情节,也会被认定为犯罪。

除了上述普通商标,大家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标还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表明经营者隶属于某一组织的身份标志,如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的集体商标、重庆市火锅协会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主要表明商品具有的某种特质,如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证明商标。徐紫麟表示:“这两类商标在注册、侵权认定和权利限制等方面均有特殊性。”

刑法规定这四种行为会侵犯商业秘密

除了著作权、商标权之外,商业秘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那么,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泄露商业秘密呢?雷瑶介绍,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了四种行为,可以简单归纳为“来源不正当”“披露不正当”“守约不正当”“使用不正当”。

第一种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可以简单称之为,“来源不正当”。

第二种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概括称之为“披露不正当”。这种行为其实是第一种行为的继续。

第三种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以概括称之为“守约不正当”。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公司的一些技术人员或者高管,他们虽然在公司可以合法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没有正当的履行约定。

第四种行为,我们可以简单称之为“使用不正当”,是指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直接获取商业秘密以外的第三人。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其实相当具体,具体到一台机器的尺寸、一张图纸等,都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雷瑶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小看这类尺寸、图纸等信息,以免不经意间泄露“商业秘密”,触犯法律。

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你可以做这些

“与房子、汽车等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徐紫麟表示,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创造的无形智力劳动成果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那么,具体怎么做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无形财产”呢?徐紫麟表示,首先,要把无形的智力成果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出来。比如一本500页的小说,小说的内容就是我们知识产权所要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而这500页的纸张就是呈现这种智力劳动成果的“载体”。因而,如果有好的想法、创作,徐紫麟建议“大家要赶紧写下来”。

其次,借助现代技术对数字化作品加以保护。徐紫麟表示,对于数字化作品的保护,可以借助特定技术,如上传网络音视频的权利人可以添加“复制开关”(copy switch)程序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最后,“保护著作权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徐紫麟表示,假如两个人都说自己创作了某本小说,在认定侵权过程中,作品登记证书具有推定著作权归属的重要作用,可以作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初步证据。

此外,对于商标权的保护,雷瑶建议,首先,大家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先注册商标,后使用商标;其次,为防止自己的品牌被“山寨”被“傍大牌”,可以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如可口可乐注册了“雷碧”、老干妈注册了“老干爹”、阿里巴巴注册了“阿里爸爸”。最后,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了解掌握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如发现相关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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