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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掉的纠纷 | 服装“剪牌销售”应避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

近日,龙湖法院综合庭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系某服装公司,系“MISS SISTY”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厂商;被告系某淘宝网店的经营者。原告起诉称其公司成立于2012年,为“MISS SISTY”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厂商。“MISS SISTY”隶属于Sixty.S.P.A集团旗下女装品牌,由著名设计师Wicky Hassan创立,是全球第一个专注于女性牛仔裤的品牌,始于1991年,源自意大利。“MISS SISTY”品牌已在中国开设了超过300家门店,持续为热爱牛仔的人们提供更多创新优质的产品。2012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ARABELLAPTE.LTD注册了“MISS SISTY”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原告经权利人授权,获得了该上述商标的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使用权。原告获得商标使用权后,在自行设计的基础上,生产、销售了大量受到市场肯定的产品,在服装消费市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用率。同时“MISS SISTY”品牌经过原告在实体店和网络店铺上大力推广和营销,已在纺织品行业、服装行业和终端消费市场具有了很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系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某淘宝网店所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独占使用的“MISS SISTY”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系向工厂购买的剪标尾单产品,且在销售过程中已表明系工厂尾单剪标销售,其销售的商品不具有任何品牌意义,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开庭后,主审法官通过认真研判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由被告向原告作出经济补偿并当庭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最终,该案以撤诉结案。法官评析

该案反映了目前服装行业存在的工厂尾单如何处理的问题,剪牌销售是否会构成侵权呢?对于“剪牌销售”或者“工厂尾单”商品,在许多电商平台或实体店均有出现销售类似商品的情况。实践中,“剪标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商标所有权人或有合法授权的经销商主动剪标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处理过季商品;二是购入打折商品剪标后,重新贴标进行二次销售,从而赚取差价;三是代工厂处理尾货、退货、瑕疵商品等,以剪标的方式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宣传“品牌方剪标商品”等宣传字样。以上第一种情形和行为,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对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三种情形和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概率比较大。

本案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本案中,被告在对外销售商品时虽没有使用“MISS SISTY”品牌尾单等字样,但其所销售的商品正图案中间部位仍有“MISS SISTY”标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以上规定看,即便“剪标”商品对外销售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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