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于2017年11月颁布的扩大联合检索试点(CSP)计划已延期至2022年10月31日。扩大CSP计划使申请人能够更快地获得专利,同时由于该计划使专利检索更加全面,专利的质量得以提高。根据扩大CSP计划,专利申请人可以请求多个合作伙伴知识产权局(例如,日本或韩国知识产权局)在发布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相互协调,交换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扩大CSP计划是在最初的CSP计划的成功基础上建立的,促进了USPTO与单一指定知识产权局(例如,日本或韩国知识产权局)之间相关对应申请的检索结果的共享。当前的合作知识产权局是日本和韩国的知识产权局,不过USPTO计划宣布更多未来的合作知识产权局(一旦其被指定)。
目前,在USPTO待审且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对应申请的美国申请,可能会引用外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对应申请的检索结果和现有技术。这些检索结果和现有技术通常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声明(IDS)提交给USPTO,以审查其与可专利性的相关性。但是,如果已经对美国申请进行了审查,则可能会发生重大延误,如果美国审查员在审查美国申请之前知道外国知识产权局的检索结果,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具体而言,如果合作知识产权局在检索中 发现申请的新技术,并且在初次审查前提供给USPTO审查员,那么第一次的审查结果可能就会包含驳回意见,但没有在审查前提供检索结果可能会导致USPTO在后续审查中提出新的驳回意见。USPTO审查员进行这样一轮额外的来回审查会延长申请待决的时间,并导致申请人支付额外的费用。此外,如果美国申请已被加速处理,则有可能在申请人从合作知识产权局收到检索结果之前,申请已处理完毕(即在“最终审查”“许可通知”或专利签发之后)。延迟接收这些检索结果可能需要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或撤回发布以将检索结果纳入考虑,这会极大地增加申请人的成本,或者,在已经签发专利的情况下,可能使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根据扩大CSP计划,每个指定的合作知识产权局都会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在任一知识产权局发布审查意见之前,各局的检索结果基本上同时在指定合作伙伴知识产权局之间共享,这样就消除了上述延迟的可能。为确保任何指定的申请都没有被审查,这些申请被赋予特殊地位,不会按照其美国申请日期的顺序进行审查,这也有助于减少申请的待审时间。此外,任何合作知识产权局在最初检索中引用的参考文献都会立即成为USPTO申请的记录,这减轻了申请人提交IDS的负担和成本。在确定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时,该计划还允许所有合作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获得全面的参考资料。
扩大CSP计划的资格要求和申请条件:
-需在美国申请中使用PTO/SB/437表格提交“特别请求书”。提交此申请书或加入扩大CSP计划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外,美国申请必须是完整的,并具备在请求书提交时接收申请收据的资格;
-特别请求书必须在审查开始之前提交;
-向USPTO提交的请求书和向指定的合作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必须在15天内互相提交。
-请求书必须包括一个权利要求对应表,以在美国申请和对应申请中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建立“实质性对应范围”。
-申请人需在每个合作知识产权局的相应对应申请中提交符合该局要求的请求。
该申请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该申请为非重审、非临时性的实用申请或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其有效申请日期为2013年3月16日或之后。
-美国申请和所有相应的对应申请的共同的最早优先权日期为2013年3月16日或之后。
-美国申请和所有对应申请的披露支持在同一日期所主张的主题。
-美国申请必须具有不多于3项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不多于20项的总权利要求,并且不得有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多余的权利要求或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可以通过初步修改而取消。
由于必须在审查之前提出“特别请求书”,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最迟于申请提交给审查员之前提交请求书,因为此后不久便可以开始审查。对于已经分配给审查员的申请,申请人应联系审查员,告知他们将提交参加扩大CSP计划的申请书。必须有至少一个指定的合作知识产权局批准请求,申请人才能获准加入扩大CSP计划。此外,在向USPTO提交特别请求书时,这些指定的合作知识产权局不得对对等申请进行审查。
特别请求书获得批准后,USPTO和合作知识产权局各有4个月的时间彼此共享检索结果。然后,USPTO审查员在发布第一次审查意见时会考虑这些检索结果。USPTO在特别请求书获批之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的检索结果可能不会被纳入审查参考信息,如果任一合作知识产权局的检索结果未被纳入USPTO审查中,审查员将会通知申请人。根据扩大CSP计划,在发布审查意见后该申请不再为特殊申请,并且专利审查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将继续按照常规程序进行。(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