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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最高法院首次对新冠病毒疫情相关商业秘密案作出裁决

2020年末,阿联酋联邦最高法院对第一起与新冠病毒疫情相关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作出裁决。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该案件为他们提供了期待已久的答案,即在工作场所如何以及何时处理新冠病毒疫情保密性的问题。

案件事实

该案件围绕一名警务人员展开。该警务人员要看守一处房屋,屋内住有新冠病毒感染者。该警务人员的任务是确保没有任何感染者离开房屋,也没有任何人进入房屋。

警务人员在看守房屋的同时拍摄了一段自己的视频,该视频以其看守的房屋为背景,并通过Whats App发送给他的家庭聊天群组,以警告家人远离该房屋或该区域以避免感染新冠病毒。

公诉机关对该警务人员提起了刑事诉讼,称其向家人分享该视频违反了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根据阿联酋《刑法典》第379条,公诉机关向联邦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规定:

“任何人因其职业、地位、技术或技能而受委托保守秘密,并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或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而泄露秘密,应被判处至少1年的监禁和(或)最低2万迪拉姆的罚款,除非委托人已授权其披露或使用秘密。”

“如果犯罪人员是在履行职责或执行公务过程中而泄露机密的公务员或负责公共服务的人员,则应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满足《刑法典》第379条的必须包含两个要素:

(1)通过职业、技能或占有(possession)获得机密信息或秘密;

(2)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泄露此类信息。

诉讼过程

联邦初级法院作出有利于该警务人员的裁决,并宣告其无罪。该警务人员向联邦初审法院陈述了他的论点,详细地从两个层面回应了指控:(1)住有感染者的房屋信息不具有保密性;(2)他分享视频的目的不是泄露秘密。结果,公诉机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推翻无罪判决并请求判处该警务人员3个月监禁作为惩罚。

联邦上诉法院裁定,该警务人员向家人发送视频违反了《刑法典》第379条中定义的信息保密。联邦上诉法院认定,尽管该人员分享此类信息的目的并没有犯罪意图,因其只是警告家人远离房屋以免感染病毒,但他还是出于他人利益而泄露了此类信息,正如第379条中所述。

此外,根据《刑法典》第379条,如被告的行为满足“凭借其职业、技能,职位……被委托保守秘密,并……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泄露该秘密”,则该条所规定的罪名成立。

联邦上诉法院裁定,该警务人员已从其上级处获得了住有病毒感染者的房屋的秘密信息,若不是因为他的职业因素,这些信息不会提供给他。

该警务人员对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信息是秘密的,《刑法典》第379条的第一部分内容未得到确立,该警务人员的行为没有包含任何犯罪意图。此外,与联邦初级法院相似的是,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该警务人员与家人分享信息的目的只是警告,并不是泄露秘密的行为。因此,《刑法典》第379条的内容尚未得到确立。

最终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裁定该警务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宣告了其无罪。

案件意义

该案件是由阿联酋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涉及新冠病毒疫情的第一起案件,同时也是涉及新冠病毒疫情的保密性的第一项争议。

对于雇主和雇员而言,此案为其提供了一个期待已久的答案,即在工作场所中如何处理新冠病毒疫情保密性的重要问题,并且提供了可应用于雇佣政策和程序的司法测试。(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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